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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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终审裁定,能否申请再审?


实务困顿

      我们最近在山西某地区办理一起拟通过破产清算促执行案件,一审、二审法院均以我方未能举证证明被执行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不予受理我方的破产清算申请。这明显属于法律适用错误。我们拟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78条明确规定“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且经检索相关案例发现,该问题又是一个疑难点,包括最高院在内均有相反的裁判观点。现例举两个典型不予支持的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1680号民事裁定书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民申727号民事裁定书的裁判观点截图,其中湖南高院说理较充分。



首执观点

Law

      我们认为,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终审裁定,应可以申请再审。理由如下:

      一、经检索案例,实质同意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终审裁定可以申请再审案例占主流,约占三分之二。

       二、民诉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裁定、驳回起诉裁定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

      三、有利于削弱地方保护主义对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干扰,湖南高院上述案例裁判思路是以“地方法院不会枉法裁判”为前提。

      四、应参考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权威案例即 《上海某投资公司与烟台某经贸公司申请破产清算案—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可以申请再审》【入库编号2023-08-2-421-002】。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各级法院审理案件必须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以保障法律适用统一、裁判尺度统一,避免“同案不同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