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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资款"过桥"后收回,公司净资产1.4亿也没用!最高法:构成抽逃出资


一、案情简述


冰雪公司是绥棱农场的全资子公司,2008年成立,注册资本500万元。


2010年12月5日,绥棱农场决定增资5500万元。


次日,5500万汇入冰雪公司账户,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工商变更登记。


十天后,2010年12月16日,绥棱农场以"返还验资"的名义,把这5500万连同利息,全额收回。


钱在账户里只待了十天。


后来冰雪公司拖欠建工公司工程款680多万。建工公司起诉,要求绥棱农场在抽逃出资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绥棱农场辩称:虽然钱验完资拿回来了,但我对冰雪项目的建设投入已经远远超过注册资本,公司净资产达1.4亿,不低于注册资本,不构成抽逃出资。


二、二审法院(黑龙江高院)观点


二审法院认定绥棱农场构成抽逃出资,核心理由有三:


第一,关于"现金转化为实物资本"的主张,证据不足。


绥棱农场主张其现金资本已转化为厂房、设备等实物资本。二审法院指出:以房屋、土地、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应当履行评估及权属变更手续,将财产权利过户到公司名下。绥棱农场未提供任何评估手续、所有权转移证明等原始入账凭证,仅凭一张资产负债表,不足以证实其主张。


第二,公司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不能证明股东已履行出资义务。


公司是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经营收益和资产增值,净资产不断增加是正常现象。即使公司净资产超过注册资本,也不能必然推导出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

第三,举证责任在股东。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一条,债权人提出合理怀疑证据后,股东应当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建工公司已举出合理怀疑证据,绥棱农场举证不能,承担不利后果。


二审判决:维持原判,绥棱农场在5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最高法(再审审查)观点


绥棱农场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审查后驳回,主要理由如下:


(一)事实层面:验资后收回,就是抽逃


"绥棱农场作为冰雪公司股东,将5500万元新增资本转入冰雪公司账户完成验资后,未经法定程序,即以'返还验资'的形式将新增资本的本金及利息全额予以收回,未对'返还验资'作出合理解释。"


最高法认为,这一事实足以认定抽逃出资。


(二)法律层面:公司净资产再高,也不能代替注册资本


这是最高法裁定中最核心的论述:


"其虽提出冰雪公司实有净资产达一亿四千万元,不低于注册资本,应认定其已履行了出资义务,显然是混淆了公司注册资本与公司资产的区别,缺乏法律依据。"


最高法明确:注册资本是股东投进来的本钱,公司资产是注册资本加经营收益、负债等的总和。公司净资产高,不等于股东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两个概念不能混为一谈。


(三)结论:驳回再审申请


最高法认定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驳回绥棱农场的再审申请。


四、本案与金椰林案、上海世茂案的对比


三个案子放在一起,最高法关于"资本与资产区分"的立场一以贯之:

核心规则:抽逃出资的认定,看的是股东有没有动"资本",而不是看公司最终有多少资产。


五、裁判逻辑总结


1.验资后即收回,是最典型的抽逃出资。钱进去、验资、出来,连利息一起拿走,未经法定程序,无合理解释——这就是抽逃出资。


2.公司净资产高,不能”抵消”抽逃出资。这是本案最具代表性的裁判规则。公司资产再高,也代替不了注册资本。混为一谈是法律认识错误。


3.后续经营投入,不等于补足出资。在项目上投了再多钱,那是公司的经营行为,不是对注册资本的补足。补足出资须走法定程序。


4.举证责任在股东(注:新公司法司法解释对此有重大调整)。债权人提出合理怀疑后,股东得拿出证据证明已履行出资义务。拿不出来,承担不利后果。


六、实务提示


对股东: 验资款过桥后收回,就是抽逃出资。别以为后来往公司投了多少钱、公司净资产有多高,就能把之前的抽逃行为"洗白"。资本和资产,法律上从来不是一回事。


对债权人: 追股东,盯住"注册资本"有没有被抽走。公司净资产再多,那是公司的钱;但注册资本一旦被抽走,股东就要在抽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民申字第2996号、(2015)黑民终字第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