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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亿出资被指抽逃,最高法二审改判:不构成!


一、案情简述


杭州世茂,是上海世茂的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8.4亿元,全部实缴。


为了开发一个广场项目,杭州世茂向中行杭州钱塘支行借了6.7亿元。上海世茂提供了连带保证,杭州世茂自己拿土地和在建工程做了抵押。


后来,事情变得复杂了。


银行发现,杭州世茂有一笔8.8亿多的预付款,被同一控制下的牡丹江茂源公司占用了。再后来,这笔债权被转给了上海世茂,上海世茂又在股权转让中,把这笔债务转给了新股东鑫源公司。


银行急了:这不是抽逃出资吗?你上海世茂把子公司的钱倒来倒去,最后子公司成了空壳,我的贷款怎么办?


于是起诉,要求上海世茂在抽逃出资的6.6亿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二、抽逃出资,一审认定,二审推翻


一审(浙江高院) 认为:构成抽逃出资。


理由是:杭州世茂的预付款被关联方占用,上海世茂取得债权没付对价,后来又把债务转移给鑫源公司,公司资产减少了,偿债能力削弱了。这不就是抽逃出资吗?判上海世茂在6.6亿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二审(最高法) 改判:不构成,一分钱不用赔。


最高法的逻辑,值得细看。


三、最高法为什么说“不构成”


1. 资金往来一一对应,不是“虚晃一枪”


鉴定报告显示,杭州世茂、牡丹江茂源、上海世茂三家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全部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什么意思?每一笔钱从哪来、到哪去,账上清清楚楚,不是虚构的。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列举的抽逃出资情形,比如虚增利润、虚构债权债务、利用关联交易转出出资,这些行为在本案中都不存在。


2. 债务抵销了,公司资产没减少


最关键的一点:上海世茂在股权转让中,把应当收取的6.86亿元股权转让款,跟自己欠杭州世茂的债务做了抵销。


翻译一下:上海世茂本来欠杭州世茂6.86亿,同时鑫源公司买股权应该付给上海世茂6.86亿。三方一商量,鑫源公司直接把钱付给杭州世茂,上海世茂的债务就清了。


结果是:杭州世茂的资产总量没有减少,只不过债务人从上海世茂变成了鑫源公司。这不是抽逃,这是合法的债权债务转移。


3. 承债式股权转让,商业上合理


最高法认为,这种“承债式”股权转让,是商业交易中常见的模式。鑫源公司拿了股权,同时承接了债务;上海世茂失去了股权,也摆脱了债务。双方各得其所,没有损害公司资产。


银行主张这是抽逃出资,最高法不认可。


四、这个案子跟金椰林案,异曲同工


之前我们聊过金椰林案(2018最高法民申4680号)。那个案子里,股东转走了1500万经营收益,最高法说:没侵蚀资本,不构成抽逃出资。


这个案子更进一步:不仅资金往来清晰,还通过债务抵销保持了资产总量不变。连“损害公司权益”这个要件都不满足。


两个案子共同的裁判逻辑是:抽逃出资,看的是有没有侵蚀资本,而不是看资金有没有流出公司。 只要公司资产总量没减少,或者减少的是经营收益而非资本,法院就不会轻易认定抽逃出资。


五、给债权人的一点提醒


银行在这个案子里,从一审胜诉到二审被彻底驳回,诉讼费、鉴定费全自己扛了,损失不小。


教训在哪?


抽逃出资这张牌,不是想打就能打的。 法院现在看得很细:钱是怎么走的?有没有真实交易?公司资产到底少了没有?是不是侵蚀了注册资本?


如果股东只是把公司的经营收益、赔款、借款转走了,而没有动当初投进来的那笔“本钱”,债权人想靠抽逃出资来追加股东,大概率会碰壁。


那债权人怎么办?撤销权、侵权之诉、追究高管责任,这些路径虽然门槛高,但至少方向对。别在抽逃出资这一棵树上吊死。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22)最高法民终29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