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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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律师查阅执行卷宗的权利边界与司法实践突围战 ——以执行法院财产查询材料获取困境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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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执行战场上摸爬滚打多年的律师同行们,是否都遭遇过这样的"司法方言"差异?在某些法院,我们手持律师证即可畅阅完整执行卷宗;在某些法院,却被告知"财产查询材料涉密不得查阅";在某些法院,发现执行法官竟有权自行划定查阅范围;在某些法院,需要承办人、法院领导层层审批签字;在某些法院,只许摘抄,不得复制……这魔幻的司法实践差异,让本应规范统一的执行程序,硬生生演变成了考验律师人脉和运气的"开盲盒"游戏。


笔者团队在办理跨省执行案件时,曾亲历极具戏剧性的场景:某地区法院档案室内,书记员手持《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试行)》逐项核对,最终将财产查控材料郑重交付;而同一执行团队在东部某发达地区,却被以”涉及第三方机构商业秘密"为由拒之门外。这般"同案不同命"的境遇,折射出当前执行公开制度在落地时的深层困境。


法律人的执着总在此时觉醒。当我们翻开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最高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材料的规定,犹如获得尚方宝剑——代理律师不仅有权查阅执行正卷,更享有复制权。特别需要强调的是,根据《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试行)》,财产查询材料明确归属于执行正卷材料序列,其查阅复制本应畅通无阻。


但现实的吊诡之处在于,部分法院将"国家秘密"条款异化为拒绝公开的万能挡箭牌。须知,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实施条例,执行程序中的常规财产查询信息,根本不属于国家秘密范畴。即便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也应遵循"最小必要"原则进行技术处理,而非全盘封锁。


在这场执行信息公开的突围战中,

我们建议采取"三步破局法":


1. 前置沟通:向执行法官或档案室提交书面《卷宗查阅申请书》,列明具体法律依据


2. 程序救济:遇阻时立即尽力提出执行异议


3. 监督升级:通过12368诉讼服务平台同步进行投诉备案,形成监督闭环


值得警惕的是,某些法院以”内部规定"为由限制律师权利的做法,实质上是架空了法律规定。笔者团队曾在某执行异议案件中,当庭出示从其他法院获取的同类案件财产查询材料,最终促使法庭作出有利于申请人的裁定——这恰恰印证了执行信息公开的可行性与必要性。


站在法律共同体的高度,我们呼吁:最高院应尽快出台《执行案件正卷材料公开实施细则》,建立全国统一的操作标准。建议借鉴上海法院"电子卷宗同步生成"、浙江法院"执行阳光窗口"、四川实施“线上查询””等先进经验,让执行公开不再是"薛定谔的权利"。

执行信息公开的进程,恰似一面照妖镜,既映照出法治建设的成就,也暴露出司法统一中的顽疾。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员,我们既要善用法律武器维护当事人权益,更应以专业姿态推动司法进步——毕竟,让每个执行案件都经得起”阳光暴晒",才是破解执行难的根本之道。

律师行动指南



1. 随身携带民事诉讼法、最高院规定等法律汇编;

2. 制作标准化《执行卷宗查阅申请模板》;

3. 建立地域性司法实践数据库(同行共享);

4. 定期汇总违规案例向律协及人大提交监督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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