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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住房被拍卖,必须留八年房租?广东高院:未必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4天前 | 18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在涉及房产的执行案件中,一种常见的说法是:“这是我的唯一住房,法院不能拍卖;就算拍卖,也得给我留出八年房租。”


这套说法能成立吗?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定【案号:(2026)粤执复137号】,给出了清晰的回答。


一、案件背景


方某因欠付谭某2035万元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被广州仲裁委员会裁决偿还。裁决生效后,方某未履行,案件进入广州中院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法院查封了方某与配偶余某按份共有(各占二分之一产权)的一套房屋。该房屋位于广州市越秀区核心地段,价值较高。


二、争议焦点


余某先后提出执行异议和复议申请,核心诉求变化如下:



三、法院裁判及理由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支持。


法院从三个层面论证了驳回理由,逻辑层层递进:


第一,拍卖所得已能保障基本居住


涉案房屋位于越秀区核心地段,价值高。余某享有的二分之一产权拍卖后,其所得价款足以在郊区置换一套房屋,或租赁相应面积的保障性住房。被执行人及共有人余某的基本居住权益,完全可通过余某的拍卖款部分得到保障,无需再从整体变价款中额外预留租金。


第二,预留租金并非被执行人的绝对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允许在处置唯一住房时扣除五至八年租金,但适用有严格前提:被执行人或其扶养家属必须毫无其他居住保障,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条款赋予法院的是裁量权,而非被执行人或共有人的一项绝对权利。本案中,方某及余某的居住问题已能通过其拍卖款解决,不属于“毫无保障”,无需再启动预留租金机制。


第三,涉案房屋不构成“生活必需”的极端情形


预留租金制度针对的是“离开该房屋即无法维持基本生存”的极端情形。法院综合考量方某与余某的整体情况后认定,涉案房屋并非其生活必需的唯一依靠,不属于非留租金不可的情形。


上述三个理由的内在逻辑是:


理由一解决了“居住能否保障”——能,所以无需额外留租金;


理由二厘清了“法律是否强制”——不强制,留不留法院说了算;


理由三排除了“是否属于必留情形”——不属于,本案根本不触发该机制。


三者从事实、法律、价值判断三个维度,层层收紧,最终得出结论。


本案传递了一条明确规则:


法律保障的是被执行人不流落街头的生存权,而非维持原有居住品质的居住权。


只要拍卖款足以置换或租赁到基本住房,法院就没有义务再预留八年租金。“唯一住房+留租金”的组合牌,并非稳操胜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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