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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胜诉裁决为何变成一纸空文?——从科诺案看律师的“执行思维”缺失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4天前 | 11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打赢官司只是上半场,拿回钱才是终场哨响。


一、案件回溯:三步走偏,满盘皆输


贵州高院(2026)黔执复48号案:机械设备公司仲裁获胜,裁决黔南分公司付款。执行中双方和解,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后分公司一分未付,申请执行人申请追加总公司为被执行人,被法院以“案件不在执行过程中”为由驳回。


二、三个致命节点


节点一:仲裁阶段,只告分公司,不告总公司。


实体法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民法典》第七十四条均规定,分公司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实务中能否将总公司列为仲裁被申请人存在分歧。支持方认为分公司签约后果归于总公司,部分法院和仲裁规则支持仲裁协议效力扩张;反对方坚持仲裁的意思自治和主体相对性,不支持仲裁协议当然约束总公司。


稳妥做法:将分公司和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仲裁庭是否支持另说,但不尝试就等于自动放弃最优路径。即便仲裁庭不支持,仍可通过另案起诉总公司挽回。本案律师选择只告分公司,错失先机。


节点二:执行和解阶段,接受“终结执行”。


执行和解有两种结案方式,法律后果完全不同: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本):暂时性结案,法院每半年查询财产,五年内持续监控,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期间可追加被执行人。


终结执行:永久性结案,执行程序彻底关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恢复,无法追加被执行人。


本案律师接受了“终结执行”,等于自愿放弃了对执行程序的控制权。若对方赖账,无路可退。正确做法:坚持“终本”结案,或以高额违约金、加速到期、第三人担保、财产抵押等作为接受“终结执行”的交换条件。


节点三:追加阶段,直接追加,不先恢复执行。


《执行和解规定》第九条明确:对方不履行和解协议,可申请恢复执行。正确顺序:先申请恢复执行,使案件重回“执行过程中”,再申请追加总公司。本案律师跳过恢复执行环节直接追加,被法院程序性驳回。


(注:若终结执行实为“因无财产可供执行”的终本,可不经恢复执行直接追加。但本案终结执行系和解后的程序性结案,不能适用该例外,只能先恢复后追加。)


三、根源:执行思维缺失


三个节点的失误指向同一个问题:代理律师从接案第一天起,就缺乏“执行思维”。


执行思维,是指在起诉或仲裁之初就思考:钱从哪里来?被告有没有偿债能力?诉讼策略会不会给执行制造障碍?


本案教训:仲裁阶段遗漏责任主体,和解阶段放弃程序控制权,追加阶段颠倒程序顺序。每一步看似小错,叠加起来就成了执行僵局。


四、核心警示


1. 立案前先想“钱从哪里来”。分公司把总公司列为共同被申请人,个体工商户把经营者一并告,夫妻店把夫妻共同列被告。目标是拿钱,不是拿纸。


2. 和解坚决不接受“终结执行”。坚持“终本”结案;如对方或法院坚持“终结执行”,须以强有力担保措施作为前提。


3. 程序顺序不能乱。对方违约,先申请恢复执行,恢复之后再追加被执行人。


4. 执行思维贯穿始终。从接案第一天起,就把执行装在心里。诉讼和仲裁,从来不以裁决书为终点。裁决生效那天,才是真正的起跑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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