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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律师的困境:我们缺的不是案子,是能破局的案子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23天前 | 3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深夜十一点,我挂掉一个客户的电话。


他推过来一个案子,判决生效两年,常规执行手段全走完了——查扣冻、限高、失信,一样没落。对方公司账面干净得像刚洗过,法定代表人用着别人的车、花着家人的钱,生意照做。


“还有办法吗?”他问。


我问了一句:“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了吗?如果实缴了,有没有抽逃?”


电话那头停了一下:“没往这个方向想过。”


01


执行这行有个特点:案子从来不缺。


经济下行,违约潮涌,每个月的咨询量都在涨。但真正能接的案子,并没有同步增长。


不是因为案子少,是因为大多数案子,不值得投入。


我说的“不值得”,不是指标的额小。有些几百万的案子一样是坑,有些几十万的案子反而是宝贝。


真正的标准是:这个案子,有没有穿透的空间。


常规的查扣冻限高失信,说到底是“查表面”。表面有财产,就能执行;表面干净,你就什么都动不了。


但做过执行的都懂:一个铁了心要逃债的人,在债务违约之前,就已经把表面打扫干净了。


名下有房吗?没有。有车吗?没有。有存款吗?也没有。


这时候,如果你只会走标准化流程,结果就一个——终本。


而我们做的事,是在终本之后,或者说,在别人以为只能终本的时候,找到另一条路。


02


这条路,叫衍生程序。


衍生程序不是什么新概念,每一项都写在法律里。但关键在于,你能不能在一个具体案子里,判断出用哪一把刀、从哪个方向下刀,以及——能不能找到那把刀使得上劲的证据。


我们的打法,核心就三个方向:扩主体、扩财产、刑事施压。


第一个方向,扩主体。


公司的债,能不能让股东来还?能不能让高管来还?能不能让帮着他做账、做评估、做过桥资金的那些机构来还?


法律说可以,但有一个前提:你得有穿透的证据。


去年一个案子,被执行公司注册资本两千万,工商档案显示股东已实缴完毕,银行流水也有入账记录。


看起来天衣无缝。


但我们的同事多追了一层:那笔入账之后第十三天,同等金额的钱,以“借款”名义转回了股东的关联公司。


十三天。这就是突破口。


再往下挖,这家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和股东控制的另外三家公司,是同一个人。这个人的社保,一直由其中一家公司缴纳。这不是“看起来像”,这是人员、财务混同的实锤。再结合入资后十三天就以“借款”名义转回关联公司的资金流向,法院最终认定股东构成抽逃出资,在这个金额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案子活过来了。


03


第二个方向,扩财产。


有些债务人名下确实干干净净。但你仔细观察,他的生活水准并没有下降——车照开,孩子读私立学校,住的房子也不差。


这些财产在哪里?


三个方向最值得查:配偶名下、成年子女名下、被低价转让给了关联方。


法律给了你两个武器:撤销权和代位权。


撤销权,专治“突击转让”。债务人为逃债,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你可以申请法院撤销这个转让行为。


代位权,专治“欠钱的也是大爷”。债务人自己不去追别人欠他的钱,你可以代他去追。


我们经手过一个案子,被执行人在诉讼前两个月,把市价四百多万的房产以一百八十万“卖”给了侄子。合同签了,过户办了,看起来手续齐全。


但两个疑点:一是交易时间太巧,二是侄子的收入水平根本支撑不了这笔购房款。


我们调取了侄子的银行流水,发现在购房前后,他没有任何大额资金转出——这很可能是一笔虚假交易。


撤销权诉讼启动之后,对方的态度明显松动。因为一旦转让被撤销,房产回到被执行人名下,他们面临的局面只会更被动。


最终,执行阶段达成和解。


04


第三个方向,刑事施压。


这是威慑力最大的手段,也是被严重低估的手段。


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情节严重的,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这个罪名在实践中用得不多,但正因为用得不多,它的威慑力没有被充分释放。


民事执行阶段,债务人的心态往往是“扛一扛就过去了”。限高不影响开车,失信名单不耽误他用家人的微信收钱。


但如果你告诉他,这个行为可能让他承担刑事责任——可能面临拘役、有期徒刑,这个成本,绝大多数人会重新掂量。


刑事追责有两条路径:一是向公安机关控告,推动公诉程序;二是在特定条件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两条路都需要你做足准备——在执行过程中有意识地固定证据:消费记录、转账记录、出入高消费场所的记录、证明其“有能力履行”的材料。


这个手段不需要用很多次。对于那些真正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债务人,它就像悬在头上的一把剑。很多时候,剑不用落下来,对方就知道该怎么做了。


05


回到开头那个案子。


我问客户注册资本实缴了没有,他说工商档案里没有实缴记录。


这意味着什么?意味着股东在认缴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更重要的是,根据新公司法,符合条件的,可以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不用等到破产那一天,现在就可以追。


我说,这个案子可以接。


他问为什么。


我说,因为它有穿透空间。常规手段打完了,才是我们真正的起点。


06


这些年我越来越清楚一件事:执行律师的核心价值,不在于走流程。


走流程,谁都会。查扣冻限高失信,那是基本功,不是竞争力。


真正的竞争力,是在常规手段穷尽之后,你能不能找到旁路、找到侧翼突破口、找到那个真正有支付能力的主体,然后把他拉进来。


有人说执行律师是“法律民工”,干的都是脏活累活。我不这么看。


一个真正优秀的执行律师,更像一个拆解者——面对别人精心构建的壁垒,用法律工具箱里的每一种武器,一砖一瓦地把墙拆开。


这个过程也许不优雅,但每一次破局,都是对“判决即正义”的兑现。


我们缺的,从来不是案子。我们缺的,是值得我们启动那套复合破局手段的案子。


而这,恰恰是我们最擅长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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