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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股东免责?首执律师成功追及“代持人”2900万偿债责任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26天前 | 4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当公司无力清偿债务,债权人往往束手无策。但一份岳麓区法院的终本裁定,却成为我们穿透公司面纱、追及股东的起点。


在执行陷入僵局、债务人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清偿的困境中,债权人是否只能认赔?


近日,我们代理的一起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传来捷报。面对债务人公司“空壳化”、股东以“代持”为由推诿的复杂局面,团队精准运用出资加速到期规则与名义股东责任规则,成功穿透抗辩,为客户挽回损失。


一、案件溯源:胜诉判决遭遇执行僵局


故事要从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说起。


我们的客户与第三人榔之糕公司存在租赁关系,因榔之糕公司拖欠租金,客户诉至法院。岳麓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榔之糕公司支付租金24万余元及相应占有使用费。判决生效后,榔之糕公司分文未付,客户无奈申请强制执行。


然而,执行结果令人失望——法院仅扣划到银行存款1319元,其余24万余元债务均未获清偿。岳麓区法院作出终本裁定,明确认定“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胜诉判决成了一纸空文。客户面临“赢了官司输了钱”的困局。


实务要点: 执行终本裁定是债权人追究股东责任的重要证据。它证明法院已穷尽执行措施,公司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为后续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奠定基础。


二、穿透追及:我们在终本裁定中看到了转机


终本裁定不是终点,而是另一个维度的起点。


我们调取榔之糕公司的工商档案后发现关键事实:该公司注册资本高达3000万元,但两名股东谢某、张某均未实际缴纳任何出资。谢某认缴60万元,张某认缴2940万元,出资期限设定在遥远的2050年。


这意味着,榔之糕公司自成立以来便是一个“空壳”——注册资本从未到位,公司缺乏独立承担责任的财产基础。


我们遂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为案由,向沅江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两名股东在未实缴出资范围内,对榔之糕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庭审交锋:代持抗辩的攻防拆解


庭审中,被告张某抛出了“代持”抗辩。


她声称自己只是帮案外人曾某某代持股份,不参与公司经营管理,不享受分红,不承担公司债务。她还提供了代持协议、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试图证明自己是“无辜的名义股东”。


这是股权代持纠纷中的典型抗辩路径。但我们在庭上明确指出:代持关系是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6条规定,公司债权人以登记于公司登记机关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其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股东以其仅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沅江市法院完全采纳了我们的意见,在判决书中明确指出,张某的抗辩“其实质是以自己为名义股东而非实际出资人进行抗辩,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实务要点: 股权代持在商业实践中并不少见,但从债权人角度,公司登记机关的公示信息具有信赖利益。无论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如何约定,对外责任均由登记股东承担。代持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但不影响债权人直接向代持人主张权利。


四、法院判决:出资加速到期规则落地


本案的另一争议焦点是出资期限问题。


张某辩称公司章程约定的出资期限尚未届满,要求其提前履行出资义务侵犯了期限利益。表面看,这一抗辩有一定依据——认缴制下,股东确实享有期限利益。


但我们主张,本案具备出资加速到期的法定条件。法院同样采纳了这一观点,判决书明确指出:榔之糕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缺乏偿债能力,已具备破产原因,但并未申请破产清算,公司股东出资应当加速到期。


沅江市法院最终判决:谢某在60万元范围内、张某在2940万元范围内,对第三人榔之糕公司欠付我方当事人的全部债务中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案例启示:名义股东的“防火墙”并不存在


本案对于持股人或代持人具有强烈的警示意义。


不少代持人认为,只要签署了代持协议、明确约定不承担债务,便可以高枕无忧。但司法实践反复确认:代持协议仅约束签署双方,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一旦实际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名义股东将直接面临债权人的追索。


对于债权人而言,本案则提供了可复制的维权路径:


1.取得生效判决并申请强制执行;


2.获得法院的终本裁定,证明债务人公司已无财产可供执行;


3.调取债务人公司的工商档案,核查股东出资情况;


4.在股东未实缴出资范围内,起诉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专业力量,让正义落地


本案的胜诉,不仅为客户挽回了经济损失,更彰显了我们在处理股东责任追及领域的专业能力。从执行僵局到股东追偿,从代持抗辩到出资加速到期,团队在各个环节精准把握法律要点,成功穿透层层屏障。


执行难,难在资产隐匿、责任规避。但法律为债权人预留了追及路径,关键在于能否精准识别、专业运用。本案中终本裁定成为解锁股东责任的钥匙,而我们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的熟练运用,则确保这把钥匙能够真正打开正义之门。


每一份终局裁决背后,都有专业力量在守护。我们的使命,就是确保胜诉判决不因执行困境而沦为废纸,努力让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兑现。


如果您或您的企业正面临类似困境,欢迎与我们联系。首执律师,让每一次执行都有回响。


案件主办人:范才铁律师、姚芳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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