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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被李建国案“程序不宜认定”绕晕了!新司法解释已明确:执行异议之诉可直接认定实际施工人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28天前 | 6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还记得那个让无数实际施工人头疼的李建国案吗?


(2016)最高法民再149号公报案例,除了实体层面的争议外,还有一处程序上的“硬伤”长期困扰着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最高院在裁判摘要第五点明确指出:实际施工人身份应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认定,不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认定。


这段话翻译过来就是:你实际施工人想排除执行,得先去打个确权官司,拿着确权判决再来提执行异议。否则,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范围“装不下”你的实际施工人身份认定。


程序空转、一案生多案、维权成本高昂,是这一规则的直接后果。


但这一程序障碍,随着法释〔2025〕10号司法解释的施行,已被彻底清除。


新规怎么说?


2025年7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10号)正式施行。该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直接给执行异议之诉“升了级”:


第四条: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可以依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四条等规定,就执行标的的归属直接提出确权请求,以被执行人为被告。


第五条:案外人还可以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返还原物、返还价款、交付标的物、办理转移登记等给付请求,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解读该解释时明确指出,第四条、第五条旨在“实质解纷,贯彻民事诉讼两便原则”,将执行异议之诉从单纯的程序救济升格为具备实体确权功能的独立诉讼形态。


这意味着什么?


对于实际施工人而言,新规带来的变化是根本性的:


不再需要“先确权、再异议”的两步走。 在实际施工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中,法院可以直接审查“谁投入、谁施工、谁享有”等实体问题,直接对实际施工人身份作出认定。李建国案关于“不宜在执行异议之诉中认定实际施工人”的论述,在新司法解释施行后已丧失了程序法基础。


一案解决多个诉求。 实际施工人可以在同一个诉讼中,同时请求确认工程款归属、排除强制执行、返还已执行款项,不用再在不同法院、不同程序之间来回奔波。


审理实质化。 法院不再以“超出审理范围”为由回避对实际施工人身份的审查,执行异议之诉从形式审查走向实质审查。


实务提示


如果你正在代理或处理实际施工人排除执行的案件,请注意:


1.诉讼请求要写全。 在起诉状中,除了请求排除执行,务必明确写上“请求确认原告对案涉款项享有实体权利”的确权请求,充分援引法释〔2025〕10号第四条。


2.证据准备要围绕实体审查展开。 既然法院可以进行实质审查,那么证明“谁投入、谁施工”的证据(承包合同、资金流水、采购合同、总公司书面确认等)就是核心。


3.庭审中主动引导。 当对方援引李建国案的程序论述抗辩时,可以直接指出新司法解释第四条、第五条已明确赋予执行异议之诉实体确权功能,要求法院依法对实际施工人身份进行实质认定。


当然,需要说明的是,新司法解释主要解决的是程序层面的认定障碍,实际施工人能否最终排除执行,仍需满足资金未混同、被执行人仅为名义主体等实体条件。但至少,程序上的第一道门槛已经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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