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场经济的基石是诚信,法治政府的底线是守法。当手握公权力的机关也玩起了“金蝉脱壳”,受损的不仅是一家企业的真金白银,更是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朴素信仰。
一、赢了官司输了钱:建设公司的七年追债路
北方某建设公司(下称“建设公司”)怎么也没想到,自己承建交通项目辛辛苦苦挣来的七千多万工程款,历经诉讼、强制执行,最终换来的却是一纸“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书。
2018年,建设公司与甲公司签订施工合同,承建某地交通基础设施。工程完工后,甲公司拖欠工程款、履约保证金等合计7600余万元。建设公司起诉,胜诉,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仅查封了甲公司几辆不值钱的旧车和几块无法变现的土地(公路或划拨性质),再无其他财产。2025年7月,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建设公司的债权白纸黑字写在判决书上,但钱,一分没拿到。
故事本来到这里,不过是一个常见的“执行难”悲剧。但接下来的剧情,却让人大跌眼镜——欠债公司的股东,非但没有想办法还钱,反而在诉讼期间上演了一出令人瞠目结舌的“金蝉脱壳”。
二、机关算尽:执行终本后的“资本魔术”
甲公司注册资本两个亿,唯一股东是当地某政府机关A局。工商档案显示,A局认缴两亿,实缴1.15亿,还有8500万窟窿没填上。
2025年12月,就在建设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期间,A局联合自己100%控股的全资子公司B公司,玩了一手精妙的“资本魔术”:
第一步,虚晃一枪的500万。 A局向一家与甲公司无直接业务往来的第三方商贸公司转账500万元,甲公司的账上记了一笔“代收注册资本金”。但自始至终,这500万压根没进过甲公司的银行账户。公司法写得明明白白:货币出资,必须存入公司账户。A局这500万,到底算不算出资?钱去了哪?没人说得清。
第二步,偷梁换柱的8000万“债转股”。 B公司声称自己对甲公司享有8000万元债权,于是“名正言顺”地将这笔债权转为股权,成了甲公司持股40%的新股东。与此同时,A局的认缴出资额从2亿“瘦身”成1.2亿,那8500万出资缺口中的8000万,就这么“不翼而飞”了。
这套操作的精妙之处在于: 甲公司注册资本没增没减,银行账户没多一分钱,账面上负债少了8000万、实收资本多了8000万——纯粹的数字游戏。而对建设公司这样的外部债权人来说,甲公司原本可以追索的“对股东的出资债权”,硬生生被消灭了8000万。
更可笑的是,B公司拿来出资的8000万“债权”,评估报告附件里翻来覆去只有一份2000万的借款合同和几张配套单据。评估师愣是把同一笔债权的四张单据当成了四笔独立债权,合计出了个8000万的评估值。这哪里是评估,简直是变魔术。
三、政府机关的公信力去哪了?
比资本魔术更令人忧心的,是A局的特殊身份——它是一个正儿八经的政府机关。
政府机关作为出资人代表持有国有股权,在法律上本无不妥。但问题在于:既然是政府机关,就应当比普通市场主体更加珍视自身信用,更加模范地遵守法律,而不是利用自以为的制度漏洞和关联交易,千方百计逃避法定出资义务。
《民法典》第七条确立了民事活动最基本的准则——诚实信用。《民法典》第九十七条虽赋予机关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主体资格,但并未给予其任何超越法律的特权。政府机关选择以股东身份进入市场,就应当与其他市场主体一样恪守承诺、信守契约,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
然而,本案中A局的表现却令人大失所望:
其一,在执行终本后搞“债转股”。 甲公司已被法院认定“无可供执行财产”,建设公司的债权血本无归。此时A局不想着如何筹措资金履行出资义务、增强公司偿债能力,反而联合子公司搞“债转股”,将自己的出资义务免除8000万元。这难道不是赤裸裸的逃废债?
其二,所谓的“出资”漏洞百出。 500万“代收”出资不进公司账户,8000万“债转股”债权凭证严重不足,评估报告重复计算虚增债权金额——这些操作如果发生在普通民企身上,早已被认定为恶意逃债。怎么到了政府机关这里,就变得“理直气壮”了?
人民群众有理由问一句: 如果连政府机关都可以在市场上“赖账”,那普通老百姓还能相信谁?政府信用的流失,远比几千万元债务的损失更加可怕。
四、法治不容“官赖”:逃废债的法律代价
A局和B公司的操作,看似花样百出,但在法律面前不过是掩耳盗铃。
首先,500万“代收”出资,依法无效。 《公司法》第四十九条写得清清楚楚:货币出资必须存入公司账户。A局把钱打到第三方账户,甲公司记一笔“代收”,就想蒙混过关?如果这都能算出资,那全中国的“老赖”都可以找个关联公司“代收”一下,出资义务就消灭了——天下哪有这样的道理?
其次,执行终本后的“债转股”,不能对抗债权人。 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2023-08-2-084-009】的裁判要旨明确:股东以债权抵销出资义务,必须满足“股东会决议作出时,公司具有充足的清偿能力”。本案中,甲公司早在2025年7月就被法院认定“无可供执行财产”,债转股时——公司都资不抵债了,你拿什么“债”来“转”?这等于是让B公司本来可能一文不值的债权,优先于建设公司实实在在的工程款债权受偿。法律绝不允许这样的不公平清偿。
再次,B公司难逃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25年12月发布的惩治逃废债典型案例中,法院判决协助逃废债的关联公司与原股东共同承担补充赔偿责任。B公司作为A局的全资子公司,明知甲公司已执行终本、明知A局出资期限将至、明知本案诉讼正在进行,仍然配合演出这场“债转股”闹剧,其连带责任跑不掉。
最后,政府机关的身份不是“挡箭牌”。 既然选择了以股东身份进入市场,就要和其他市场主体一样遵守规则、承担责任。如果允许政府机关以“身份特殊”为由逃避股东义务,那还有谁敢和国资背景的企业做生意?
五、逃债者逃掉的不只是钱,更是法治的尊严
建设公司的遭遇,折射出当下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一些地方国有企业乃至政府机关,正成为逃废债务的“隐秘角落”。
它们披着“市场化”的外衣,享受着“体制内”的庇护。欠了钱,不是想着怎么还,而是想着怎么“操作”掉。今天搞个“债转股”,明天再找个关联公司“代收”一下——各种财技玩得风生水起,就是不见真金白银拿出来还债。
更可怕的是,当逃债主体本身就是政府机关时,其对法治的破坏是双倍的:它既损害了具体债权人的财产权益,更动摇了人民群众对政府诚信、对法治公平的根本信任。如果政府都可以不守规则,那市场规则还有什么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 而法治的底线,就是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无论你是民企老板还是机关单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出资义务,不容逃避。
建设公司还在等待一个公正的判决。我们也将持续关注本案进展。
因为捍卫每一个具体案件的公平正义,就是捍卫我们共同的法治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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