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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个法院,同一个罪名,一个债权人血本无归,另一个却正在追回千万资产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33天前 | 35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两个故事发生在同一个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两个被告被判的是同一个罪名——拒不执行判决罪。两个债权人都赢了刑事官司,对方都坐了牢。

但结局完全不同。


一个债权人,至今一分钱没拿回来。另一个债权人,是我们正在代理的案件。我们接手后仔细研判,立即帮他提起了两个民事诉讼——确认借贷无效、撤销股权转让。


区别在哪?


不是运气。是刑事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有没有委托专业的执行律师,以及律师有没有及时研判、果断行动。


故事一:赢了刑事,输了时间


2014年,吴老板借出420万。2017年,法院判了。对方不还。法院强制执行,没找到财产。后来发现,对方借用别人的银行卡转了上千万资金,还把家具低价卖了。2021年,对方被判拒执罪,有期徒刑两年。


吴老板觉得:人判了,钱应该快回来了吧?


他没有再起诉那些出借银行卡的人,也没有去追那套低价卖掉的家具。他等了五年。


等到2026年,他想起要委托专业执行律师。律师告诉他:撤销权诉讼,一年时效,早就过了。侵权诉讼,三年时效,也过了。如果早几年找我,还能起诉。现在,对方只要说一句“时效已过”,法院就得驳回。


吴老板后续很难拿回钱。


他不是不想追。他是不知道——不知道刑事判决之后还要另案起诉,不知道撤销权只有一年,不知道这些事必须由专业执行律师来做。


故事二:不是刑事判决刚下来,而是我们接手后,发现还来得及


王老板找到我们的时候,情况跟吴老板很像。买卖合同纠纷,对方公司欠钱,股东张某某承担补充赔偿责任。2020年法院判了,2021年判决生效。张某某同样不还钱,同样转移财产——


第一招:制造虚假债务。张某某跟朋友周某某伪造了五张借条,落款时间写在2018-2019年,金额高达2490万。目的很明确:等法院执行的时候,让周某某跳出来说“他欠我钱”,好把本应属于王老板的钱分走。


第二招:无偿转移股权。张某某把自己持有的一家公司的95%股权,0元转让给了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公司。名下没财产了,法院就执行不了了。


2024年,张某某被判拒执罪,有期徒刑两年四个月。


王老板之前也请了律师,但一直没人告诉他还可以另案起诉。他找到我们的时候,刑事判决已经生效有一段时间了。


我们接手后,做了两件事:


第一,仔细研判时效。撤销权诉讼的除斥期间是一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但还有一条最长五年的红线——从行为发生之日起算。张某某0元转让股权发生在2021年7月8日,五年最长除斥期间到2026年7月7日届满。王老板委托我们时还有时间窗口,我们立刻启动了撤销权诉讼。


同时,我们发现了另一条路:确认借贷无效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无论过了多少年,债权人随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一份虚假的借贷关系无效(本应提撤销权诉讼)。这是确认之诉的性质决定的——不适用诉讼时效。王老板虽然错过了很多时间,但这条路永远敞开。


第二,立即启动两个诉讼。


诉讼一:确认借贷关系无效起诉张某某和周某某,要求法院确认那五张借条形成的“借贷关系”无效。


凭什么?因为周某某在公安机关的笔录里自己承认了:借条是事后补签的,不是借款当时写的;借条上的金额“是综合利息之类的算出来的,不是原本的数字”。


自己都说是假的了,法院还能认吗?而且,这个诉讼不受时效限制。哪怕过了十年,只要借条是假的,法院就可以确认无效。


诉讼二:撤销股权转让起诉那个0元受让股权的公司,要求法院撤销张某某的转让行为,把95%的股权追回来。如果追不回来,就按股权的实际价值折价赔偿。


凭什么?因为刑事判决已经明确认定:张某某0元转让股权是“虚假转让性质”,是为了逃避执行。


这句话,是法院生效判决写进去的。在民事诉讼里,不需要再举证证明“对方是恶意的”——刑事判决就是铁证。这个诉讼受一年除斥期间限制,我们卡在五年最长红线之前提起了,时间刚刚好。


两个诉讼,一个不受时效限制(确认无效),一个受时效限制(撤销权)。一个打虚假债权,一个追转移资产。一攻一守,把对方逃废债的路全部堵死。

目前,这两个案件正在法院审理中。


两个案子,差距在哪?


吴老板的案子,刑事判决2021年生效。他一直不知道还可以另案起诉,等到2026年才委托专业执行律师。撤销权时效已过,确认无效之诉虽然还能提,但没人告诉他。门关了大半。


王老板的案子,刑事判决2024年生效。他之前请的律师也没告诉他可以另案起诉。但找到我们后,我们仔细研判:确认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随时可以提;撤销权之诉,五年最长除斥期间还没到,立即提。两条腿同时走路。


同样的起点,不同的终点。区别不在于“刑事判决下来的那天你有没有行动”,而在于:你有没有委托真正懂执行的律师,以及律师有没有及时研判、果断启动另案诉讼。


这个案子教会我们三件事


第一:拒执罪只是手段,回款才是目的


很多人以为,把对方送进监狱,钱就自然回来了。错。刑事判决只解决“人”的问题——惩罚他。不解决“钱”的问题——追不回被转移的财产,你依然拿不到钱。


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是你打民事官司的子弹。但子弹不会自己飞出去。你得开枪。而开枪这件事,必须由专业执行律师来扣扳机。


第二:诉讼时效不等人,但很多人根本不知道“确认之诉”不受时效限制


撤销权诉讼,一年(最长五年)。侵权赔偿诉讼,三年。但是——确认合同无效、确认借贷关系不存在的确认之诉,不适用诉讼时效。 这是民法典的基本原理。


这意味着:即使你错过了撤销权的窗口,只要对方确实伪造了借条、虚构了债务,你随时可以请求法院确认那些“债务”无效。吴老板不知道这一点,白白放弃。王老板的案子,我们帮他抓住了这条永远敞开的路径。


第三:专业执行律师的价值,在于“及时研判、不放过任何一条路径”


王老板的案子,刑事判决已经生效了一段时间。我们做了三件事:


查撤销权的五年最长除斥期间,发现还有时间窗口,立刻起诉;


同时提起确认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永远不晚;


利用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直接作为民事证据。


这就是专业执行律师的价值——不放过任何一条可能的回款路径。


最后说一句


我们写这篇文章,不是为了指责吴老板。他不懂法律,吃了亏,很可惜。


我们是想告诉所有正在追债的债权人:


刑事判决生效那天,不是终点。但如果你不知道还要另案起诉,不知道撤销权只有一年,不知道确认无效之诉不受时效限制——那你就可能白白放弃本可以追回的钱。


你手里那份判决书,不只是送对方进监狱的通行证,更是你追回财产的最强武器。但这个武器,需要专业执行律师来使用。


拿到判决书,立刻找专业执行律师。让他帮你算时效,调案卷,研判有没有遗漏的诉讼路径。


确认借贷无效(不受时效限制),撤销无偿转让(受时效限制但还有机会)。这两把刀,越快亮出来,回款的希望就越大。


一天都别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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