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执行案件中,当案外人递上一份“愿意负责”的承诺书,法律关系的性质便已一锤定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所确立的规则,其本质是 “债务加入” 这一实体法制度在执行阶段的程序化表达与直接适用。它与“执行担保”存在根本性分野,决定了责任是 “并肩承担” 还是 “从旁保证” ,更直接关系到债权实现的路径与第三人风险的全貌。本文将厘清这一关键区别,并提供实务操作指引。
1 核心定性:从“保证”到“加入”的质变 第二十四条的表述是:“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这句话的每一个字,都指向了债务加入。
“代被执行人履行”不是“担保被执行人履行”。一个“代”字,清晰表明了第三人意欲 取代或并肩于原债务人的履行地位 ,其意图是自己作为债务主体来解决问题,而非仅仅作为督促履行的外部保证方。
这一承诺直接向执行法院作出,使其脱离了普通民事担保的双方契约范畴,转化为对司法机关的单方严肃允诺,从而具备了直接介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公法效力。性质的根本不同,是厘清所有后续差异的起点。
02 四重验证:为何构成债务加入 从法律构成到司法实践,第二十四条都完美契合债务加入的特征。 核心目的:债务加入的目的在于 直接扩张责任主体的范围 ,增加债权实现的保障。第二十四条的立法意图正在于此——通过追加新的被执行人,让债权人多一个直接追索的对象。而执行担保的目的在于为主债务的履行提供 财产保障或信用增强 ,并不创设新的债务人。 法律要件:对比《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二条,债务加入需“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第二十四条将“约定”转化为第三人向法院的“单方书面承诺”,将“通知债权人”升格为向执行机关的正式告知,是程序法对实体法要件的转化与确认 。 程序路径:依据该条,申请执行人启动的是“变更、追加当事人”程序。这一程序的直接法律后果,就是 将第三人列为新的被执行人 。其程序构造是“主体追加”,而非“财产担保”。 法律后果:第三人一旦被追加,即在其承诺范围内 与原被执行人承担连带责任 。这与《民法典》规定的债务加入后果完全一致。其全部责任财产面临执行风险,责任性质是独立的、并存的。 03 关键分野:为何它不是执行担保 将第二十四条误认为执行担保,是实务中危险的误解。二者的区别是根本性的。 责任性质不同:这是最核心的区别。执行担保人承担的是补充性、从属性责任 ,其责任发生以主债务人不履行为前提。而依据第二十四条被追加的第三人,承担的是连带性、独立性责任 ,自其承诺生效并获追加之日起,即成为直接责任人,债权人可同时或择一向其求偿。 程序功能不同:执行担保的核心功能之一是暂缓执行 ,以担保换取履行宽限期。而第二十四条的适用绝不产生暂缓执行的效果 ,其功能纯粹是扩大执行对象 ,强化执行力度。 权利实现方式不同:对于执行担保,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方式是 申请法院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或保证人的财产 ,但担保人本身不能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而对于第二十四条的“加入人”,债权人实现权利的方式正是 申请将其本人追加为被执行人 ,进而执行其全部财产。 意思表示重心不同:执行担保的意思表示重心在于“ 自愿接受直接强制执行,且限于其财产 ”。而第二十四条所要求承诺的重心在于“ 自愿代为履行 ”,即主动承受债务本身。 04 实务要点:正确适用第二十四条 清晰认识该条款的债务加入本质,对于指导实务操作至关重要。 承诺必须“向执行法院”作出。这是形式硬性要求。向债权人私下作出的类似承诺,即使内容相同,也不能直接适用本条启动追加程序,可能仅构成普通民事债务加入,需通过诉讼确权。 意思表示必须清晰无歧义。承诺书应明确使用“自愿代为履行”、“自愿共同承担”、“自愿加入该债务”等表述,避免与“担保”、“保证”等词语混用,以免引发性质争议。 承诺范围应当明确。需清晰载明自愿代为履行的债务范围(如具体生效法律文书案号及债务金额),这是判断其责任边界的依据。 司法机关在审查时,亦会重点围绕上述几点,探究第三人提供承诺时的真实本意 ,是意在“共同还债”还是仅为“保证还债”,并结合相关证据作出最终认定。 对法律实务而言,清晰理解第二十四条的债务加入本质,不仅是理论辨析,更是风险防控与策略选择的基础。它提醒每一位参与者:向执行法院作出的书面承诺,字字千钧。对债权人,这是扩大责任主体的利器;对第三人,这可能是责任边界的彻底改写。 附:《执行程序中第三人债务加入承诺书》参考模板 致:[XX省XX市]XX区人民法院 关于:贵院(XX)XX执XX号案件债务加入承诺事宜 承诺人(第三人)基本信息:名称/姓名:[填写公司全称或公民身份证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号码]住所地/住址:[填写详细地址]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如为公司,填写此项]联系方式:[填写有效电话与地址] 被执行人基本信息:名称/姓名:[与执行裁定书一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公民身份号码:[填写号码] 承诺事项:本人/本公司已充分知悉贵院正在执行的(XX)XX执XX号案件,该案件生效法律文书([XX]XX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调解书等)确定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应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名称]履行债务共计人民币[具体金额]元(大写:[中文大写金额])。 经慎重考虑,本人/本公司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向贵院作出不可撤销的承诺如下: 一、债务加入本人/本公司 自愿并以共同债务人的身份,加入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债务 ,自愿代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履行该全部/部分(如为部分,请明确金额或比例)债务。 二、责任形式本人/本公司确认,自贵院裁定追加本人/本公司为本案被执行人之日起,就本承诺书第一条约定的债务范围,与原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名称] 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申请执行人有权同时或单独向本人/本公司主张全部债权。 三、承诺效力与程序同意
本承诺是本人/本公司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形。
本人/本公司同意,贵院可依据本承诺书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法审查并作出是否追加本人/本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
本人/本公司承诺,如被追加为被执行人,将全面履行义务,并自愿接受包括但不限于 报告财产、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乃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追究 等一切强制执行措施与法律制裁。
四、送达地址确认本承诺书所列地址为所有法律文书的有效送达地址。如地址变更,将及时书面告知贵院。
特此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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