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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法定代表人时,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的处理指引
来源: | 作者:范才铁律师 | 发布时间: 31天前 | 84 次浏览 | 分享到:

当公司需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原法定代表人拒不配合盖章或移交证照时,可采取以下法律途径和行政措施:

一、依据有效决议推动变更
合法形成决议: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召开股东会,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变更决议(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决议需明确免去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并任命新任人选。

提交变更申请:依据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变更登记申请书可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部分市场监管部门已调整材料要求,不再强制要求加盖公章(如广州市监局的容缺登记政策)。


二、应对公章及证照被控制的情形

挂失与补办:若公章、营业执照被原法定代表人侵占,可向公安机关报案并登报声明作废,凭报案回执、遗失声明等材料向登记机关申请补办。

容缺登记机制:部分地区(如广州)允许在承诺补正材料的前提下,凭股东会决议、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等核心文件办理变更登记。


三、司法救济途径

提起证照返还之诉:原法定代表人拒不返还公章、营业执照的,公司可起诉要求其返还证照并赔偿损失(如律师费)。法院通常支持公司作为证照所有权人的诉求(参考案例:(2020)粤01民终9732号)。

请求强制变更登记:若登记机关以材料不齐为由拒绝变更,可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变更登记申请无需以加盖原公章为前置条件(参考案例:(2020)京02行终995号)。

四、注意事项

登记公示效力:工商登记具有对外公示效力,但公司内部法定代表人变更自决议生效时即发生法律效果,新任法定代表人可代表公司参与诉讼及日常经营。

法律风险防范:及时完成变更登记,避免原法定代表人滥用职权损害公司利益。若涉及诉讼,新任法定代表人可凭有效决议直接代表公司应诉(《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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