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明确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依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等文件。公司变更登记事项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结合该条款及相关法律实践,变更法定代表人时仅需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申请书,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但这与众多市监局的实操存在冲突。
一、法律条文的核心要点
1、变更登记申请书的签署主体
一般情形: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即申请变更时的现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特殊情形:明确要求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立法意图:避免因原法定代表人拒绝配合而阻碍公司正常治理,确保公司意志通过合法决议得以实现。
2、配套材料要求
变更决议或决定:需提交股东会或董事会依法作出的有效决议。
章程修改:若变更涉及章程修改,需提交修改后的章程或修正案。
二、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其它法律依据
1、《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第六条规定变更登记申请书可由原法定代表人或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赋予拟任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的权利。
2、《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未要求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3、司法判例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京02行终995号案:法院指出,变更登记的核心是股东会决议的合法性,公章或原法定代表人签字缺失不构成拒绝理由。
德宏州中院(2017)云31行终8号案:法院指出,加盖公章不属于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法定条件。
4、地方政策与实践
广州市容缺登记政策:允许在公章被侵占时,凭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及股东会决议先行办理变更登记,后续补交材料。
三、实务操作指引
1、变更登记流程
步骤1: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形成有效变更决议(需符合章程规定的表决比例)。
步骤2: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变更登记申请书》,并准备以下材料: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修改后的章程(如需);新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步骤3:向登记机关提交材料,引用《公司法》第三十五条主张无需原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2、应对登记机关质疑
法律依据:直接援引《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及《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明确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合法性。
3、特殊情形处理
原法定代表人阻挠:若原法定代表人控制公章或营业执照,可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挂失公章并登报声明,凭补办材料办理变更;提起证照返还之诉,要求原法定代表人返还公司证照(参考案例:(2020)粤01民终9732号)。
地方政策差异:个别地区可能要求补充说明,但不得增设法律外的义务。必要时通过行政复议或诉讼维权。
四、结论
1、法律明确性:新《公司法》第三十五条已清晰规定,变更法定代表人时申请书由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彻底解决原法定代表人不配合的难题。
2、登记机关义务:市场监管部门需依法接受新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材料,不得以“未加盖公章”或“原法定代表人未签字”为由拒绝办理。
3、企业应对策略:确保股东会决议合法有效;主动引用法律条文和判例主张权利;遇阻时通过行政或司法程序强制履职。
附:变更法定代表人材料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