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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金执行的法律实务指引—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及典型案例分析
来源: | 作者:范才铁律师 | 发布时间: 40天前 | 7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养老金的法律属性及执行依据

养老金作为被执行人的固定收入,属于责任财产范畴,原则上可被强制执行。但因其涉及基本生存保障,执行中需遵循以下原则:法院冻结、扣划前,必须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符合当地最低生活标准的生活费用。社保机构作为养老金发放单位,有义务配合法院执行(最高人民法院(2014)执他字第22号复函)。

二、养老金执行的法律争议

养老金是否属于“社会保险基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关于在审理和执行民事、经济纠纷案件时不得查封、冻结和扣划社会保险基金的通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清偿社保机构自身债务,但被执行人个人名下的养老金已特定化,不属该限制范围。2014年复函明确:被执行人应得养老金视为“固定收入”,社保机构须协助执行。实践中,社保机构常以劳社厅函[2002]27号复函为由拒绝协助,但该复函仅禁止社保机构“直接扣发”,未排除法院依职权执行。


三、养老金执行的操作要点

(一)执行程序规范

调查与保全:

查明被执行人养老金发放机构、账户信息及金额。

通过社保机构直接冻结未发放的养老金(优于银行账户冻结)。

文书要求:

法院需向社保机构出具《协助执行通知书》,明确冻结、扣划金额及预留生活费标准。

异议处理:

被执行人主张账户内资金为“唯一生活来源”的,需提交低保证明、银行流水等证据,法院审查后决定是否解除部分冻结。

(二)特殊情形处理

低保金与养老金混同账户:

若账户内资金包含低保金等必需费用,参照(2023)宁0424执729号案例,应解除对该账户的冻结。

多债权人竞争执行:

按协助执行通知送达时间确定清偿顺序,首封法院优先受偿。


四、风险提示与实务建议

对债权人的建议:

及时申请财产调查,锁定养老金发放源头(社保机构),避免被执行人转移财产。主动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协助法院精准执行。

对被执行人的保护:法院需严格审查预留生活费标准,确保基本生存权。被执行人可主动申报财产,申请保留必要生活费用。

对社保机构的合规要求:不得以内部文件拒绝协助执行,否则可能面临罚款、追究责任人等处罚。

典型案例参考

(2019)最高法执监530号:

明确社保机构协助冻结养老金的义务,执行顺序以文书送达时间为准。

(2023)宁0424执729号(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

低保金账户因涉及基本生存保障,法院裁定解除冻结。

总结

养老金执行需平衡债权实现与生存权保障。律师应精准运用法律依据,规范执行程序,同时关注地方社保机构实操差异,提前制定应对策略。最高人民法院复函及典型案例为实务提供了明确指引,强化了执行程序的合法性与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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