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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程序终结与终本的区别及异议期限问题
来源: | 作者:范才铁律师 | 发布时间: 60天前 | 12 次浏览 | 分享到:

在我国民事执行程序中,“执行程序终结”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两个不同的法律概念,其法律后果及对当事人权利的影响存在显著差异。以下是具体分析:

一、两者的区别

1. 执行程序终结

定义:指执行案件因法定事由(如执行完毕、和解协议履行完毕、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无继续执行条件等)被法院彻底终结,不再恢复执行。

法律后果:执行案件完全结束,法院不再采取执行措施,执行案件从程序上彻底退出。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64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17条。

2.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简称“终本”)

定义:指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待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后恢复执行。

法律后果:执行程序暂停而非终止,法院会定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申请执行人发现新财产线索时可申请恢复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


二、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期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32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这里的“执行程序终结”是否包含“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关键结论: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 执行程序终结。

终本仅是执行程序的暂时中止,执行程序尚未彻底终结,当事人仍可在终本后提出异议。

若执行程序已彻底终结(如执行完毕),则不能再提出异议。

法律依据: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3号)明确规定: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未收到法律文书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法院终结执行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

2.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9条,终本后允许恢复执行,说明终本并非最终终结。


三、实务操作建议

1. 终本后仍可提出异议:

若执行行为发生在终本前(如查封、拍卖程序违法),即使案件已终本,仍可在执行程序彻底终结前提出异议。

2. 注意区分程序节点:

若执行程序已彻底终结(如执行完毕),则异议权丧失;

若仅终本,异议权仍存续,直至案件彻底终结。

核心要点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执行程序的暂停,而非终止。当事人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期限以执行程序彻底终结为截止点,终本不影响异议权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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