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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执罪权威案例裁判规则精简版
来源: | 作者:范才铁律师 | 发布时间: 67天前 | 16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拒执行为起算时间规则


(注:该规则实际已作废,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拒执行为起算时间点往前挪到诉讼立案之日) 

规则:拒执行为应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而非执行立案后。

案例: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16-18-1-301-001,同时也是指导案例第71号)

要点: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即使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仍构成拒执罪。


二、执行和解期间拒执行为的定性


规则: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执行和解阶段转移、隐匿财产,仍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案例:彭某等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05-1-301-001)

要点: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转移财产,且行为持续至执行阶段,构成拒执罪。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规则:转移财产需直接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且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实现权益。 

案例:

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3-05-1-301-002)

要点:未证明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不构成“情节严重”。

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3-16-1-301-001)

要点:法院未充分采取执行措施的,不认定“情节严重”。


四、诉前转移财产持续至执行阶段的定性


规则:诉前转移财产行为持续至判决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 

案例:

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要点:假离婚转移财产,虽在诉前但持续至执行阶段,仍定罪。

杨某某、颜某某、姜某富案(入库编号:2023-05-1-301-001)

要点:民事诉讼前虚构债务抵押房产,持续至执行阶段,构成拒执罪。

五、部分执行能力仍可构罪 


规则:有部分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仍构成犯罪。

案例: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要点:仅有部分履行能力,不影响定罪。

六、认罪认罚的实质审查规则


规则:认罪认罚需具备真实性和彻底性,否则不适用从宽处理。 

案例:于某民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3-02-1-301-001)

要点:仅部分履行且无彻底悔罪,不认定认罪认罚情节。

七、拒执罪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竞合


规则:处置查封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优先适用拒执罪。

案例:苏州市某公司、艾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入库编号:2024-05-1-301-002)

要点:查封财产被非法处置且无法执行,以拒执罪定罪。

总结、上述规则均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旨在明确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及法律适用,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案情,重点审查行为持续性、后果严重性及执行措施充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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