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拒执行为起算时间规则
(注:该规则实际已作废,根据最新司法解释规定:拒执行为起算时间点往前挪到诉讼立案之日)
规则:拒执行为应从判决、裁定生效时起算,而非执行立案后。
案例:毛建文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16-18-1-301-001,同时也是指导案例第71号)
要点:判决生效后转移财产,即使未进入强制执行程序,仍构成拒执罪。
二、执行和解期间拒执行为的定性
规则:根据举轻以明重的原则,执行和解阶段转移、隐匿财产,仍属“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
案例:彭某等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05-1-301-001)
要点:和解协议履行期间转移财产,且行为持续至执行阶段,构成拒执罪。
三、“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
规则:转移财产需直接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且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法实现权益。
案例:
苏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3-05-1-301-002)
要点:未证明转移财产导致判决无法执行,不构成“情节严重”。
某钢铁公司、林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入库编号:2023-16-1-301-001)
要点:法院未充分采取执行措施的,不认定“情节严重”。
四、诉前转移财产持续至执行阶段的定性
规则:诉前转移财产行为持续至判决生效后,且情节严重的,构成拒执罪。
案例:
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要点:假离婚转移财产,虽在诉前但持续至执行阶段,仍定罪。
杨某某、颜某某、姜某富案(入库编号:2023-05-1-301-001)
要点:民事诉讼前虚构债务抵押房产,持续至执行阶段,构成拒执罪。
五、部分执行能力仍可构罪
规则:有部分履行能力但拒不执行,符合“情节严重”标准的,仍构成犯罪。
案例:刘某海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4-18-1-301-001)
要点:仅有部分履行能力,不影响定罪。
六、认罪认罚的实质审查规则
规则:认罪认罚需具备真实性和彻底性,否则不适用从宽处理。
案例:于某民拒不执行判决案(入库编号:2023-02-1-301-001)
要点:仅部分履行且无彻底悔罪,不认定认罪认罚情节。
七、拒执罪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的竞合
规则:处置查封财产导致无法执行的,优先适用拒执罪。
案例:苏州市某公司、艾某拒不执行裁定案(入库编号:2024-05-1-301-002)
要点:查封财产被非法处置且无法执行,以拒执罪定罪。
总结、上述规则均来源于人民法院案例库案例,旨在明确拒执罪的构成要件、情节认定及法律适用,对司法实践具有直接指导意义。实务中需结合具体案情,重点审查行为持续性、后果严重性及执行措施充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