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一般将执行不能案件定义为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执行人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经核查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即使人民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也无法实际执行到位的案件。诚然,人民法院一般都会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含网络资金)、房地产、车辆、工商、证劵、保险等,若确实什么都没有查到,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财产线索,也只能认定为执行不能案件,然后终结执行或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我们认为,执行不能案件只是相对而言,其概念中所谓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客观上不具备执行条件、穷尽一切执行措施等表述本身也是来源于主观上的判断。更重要的一个事实,我们专业执行律师接手的大量终本案件,可以说就是人民法院已认定为执行不能的案件,且很多案件最终都能回款。这并非贬低人民法院或执行法官,因这些案件往往涉及执行异议、执行异议之诉以及另案诉讼,显然已超出执行法官的职责范围。对此,作为申请执行人必须明白,您的案件能否有效回款,绝不能仅限于执行法院的“五查+限制”措施。
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查询配偶或子女名下资产。但这涉及夫妻共同财产或家庭共同财产的执行。
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流水。但若取得该银行流水也许能提起撤销权诉讼、启动拒执罪程序或确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等
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查询转移的财产。但这涉及撤销权诉讼或确认合同无效诉讼,也许可以有效增加被执行人的责任财产。
执行法院不会主动查询被执行人的对外到期债权。但这涉及可以执行到期债权或代位权诉讼问题。
若被执行人是公司,执行法院不会想办法执行现股东、历史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但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未缴纳出资、人格混同、违法清算、瑕疵减资、恶意转让股权、恶意注销等是普遍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