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一份来之不易的判决
今天,收到岳阳楼区法院下的一份判决。
原告:湖南岳阳南方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央企中国建材集团旗下子公司,以下简称“南方新材料”);被告:欠款公司的股东 + 帮他抽逃出资的“帮手”
判决结果:

五个被告,四个被判赔。 过桥公司早已注销,但它的股东照样被追责。
二、为什么这个案子值得拿出来说?
因为这笔钱,按常理根本收不回来。
欠款公司:银某公司,2022年就被法院认定“无财产可供执行”,终结本次执行。
两个股东:自己也早就被其他案件拖进了执行终本,名下没钱,没有任何偿债能力。
而南方新材料被拖欠的货款本金加上违约金等,总额超过1000万元。
公司没钱,股东也没钱——这笔上千万元的混凝土货款,怎么追?
三、资金链上的人,一个都跑不掉
1. 3000万增资款,只在公司账上待了几个小时
2013年8月15日,银某公司增资,股东李某某、彭某某分别打进1530万和1470万。验资报告当天就出了。
但当天,这笔钱就被转走了:
先转到公司另一个账户
然后拆成两笔:2000万打给伍某公司,1000万打给某社区居委会
伍某公司收到钱后,当天又转出去:999.98万打给陈某某,另一笔打给苏某某
而李某某、彭某某的增资款来源,正是陈某某和苏某某。
钱从陈某某、苏某某手里出发 → 经过股东、公司、伍某公司 → 最后又回到陈某某、苏某某手里。
一个完整的闭环。3000万只在公司账上停留了几个小时。
这就是典型的“过桥验资”——借钱充门面,验完就还。
2. 公司没钱、股东也被“终本”,那就找资金链上的每个人
首执律所团队仔细梳理资金链条,发现这3000万的抽逃,不是两个股东自己能完成的。没有外部主体配合,钱根本进不来也转不出去。
团队果断申请追加了三个“协助者”:
① 职业垫资人陈某某
他既是资金提供方(彭某某的1470万里有100万直接来自他)
又是资金最终接收方(伍某公司转回给他999.98万)
更关键的是:他的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一年内,他和伍某公司之间发生了136笔“快进快出、金额匹配”的交易——这不是正常借贷,这是职业垫资。
② 过桥公司的股东张某某、张某某
伍某公司早在2021年就注销了
但它的清算报告里白纸黑字写着:“如有遗留的债权债务问题,由股东依法承担”
公司没了,股东跑不了。张某某是法定代表人,持股90%,说“不知情”?法院没信。
③ 某社区居委会(追加但未判责)
法院认为其“代付工程款”的说法符合常理,未判决承担责任
这一点我们尊重法院认定,不影响本案的核心成果
四、法律上怎么做到的?
1. 对抽逃股东:适用《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股东李某某、彭某某的行为构成抽逃出资,应在抽逃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 对协助者:突破旧法,适用《民法典》共同侵权
原来的司法解释中关于“协助抽逃”的条款已经被删除。但转而依据 《民法典》第1168条——共同侵权,主张他们与抽逃股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采纳了。 判决书明确写道:
“被告伍某公司、陈某某帮助出资,在验资完成后将增资款项抽回,协助被告李某某、彭某某完成上述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五、这个案子的三个核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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