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Hunan Shouzhi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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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钱,股东也没钱,我们的钱还能找谁要?


建筑建材行业的应收账款,这几年越来越难收。


项目完工了,结算也做了,判决也拿了,可到了执行环节,发现对方公司账户早就空了,设备也搬空了,连办公地址都找不到了。


很多朋友跟我说,现在最怕的就是两个字——终本。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意味着法院穷尽调查手段,确认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案子就挂在那儿,债权还认,钱就是回不来。


更让人绝望的是,公司法规定股东承担有限责任,公司没钱了,股东个人也没钱,那这笔账是不是就彻底烂了?


不一定。


我们最近办的一个案子,也许能给你一些启发。


一个十年前的老案子


2013年,湖南某建材公司向某建设公司供应混凝土。活儿干完了,钱没结清。


建材公司起诉、胜诉、申请执行。2022年,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建设公司名下查不到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


公司没钱了,那就找股东。


建设公司的股东是A和B。调取工商档案发现,2013年这家公司有一次增资,注册资本从2100万增加到5100万,A增资1530万,B增资1470万。


3000万增资款,打进公司账户的当天,就被转走了。


钱去哪儿了?


我们申请法院调取了当年的银行流水,发现这笔钱的路径是这样的:


增资款进入验资账户 → 转入公司另一个账户 → 2000万转给一家咨询公司 → 咨询公司当天又把钱转回给C和D。


另外1000万,转给了某社区居委会。


而A、B的增资款来源,恰恰就是C和D。


这意味着什么?资金形成了一个闭环:C、D等人出钱给股东→股东把钱打进公司→公司把钱转给咨询公司和居委会→咨询公司和居委会又把钱转回给C、D等人。


说白了,这笔3000万的增资,只是在公司账上“一日游”。验资报告一出来,钱就原路返回了。这就是业内俗称的“过桥验资”。


公司没钱,股东没钱,那谁有钱?


案子到这里,出现了两个问题:


第一,股东A、B当年抽逃出资,应该在他们抽逃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是明确的法律规定。


第二,但如果这两个股东个人也没有财产呢?


这就涉及本案最核心的突破——扩主体。


我们仔细梳理了资金链条,发现这3000万的抽逃,不是两个股东自己能完成的。没有外部主体的配合,钱根本转不出去。


于是我们申请追加了两个“协助者”:


一个是C(D已经去世)。他不仅是资金的提供方(B的1470万里有100万直接来自他),还是资金的最终接收方(咨询公司转回给他998万)。更关键的是,他的银行流水显示,2013年一年内,他和咨询公司之间发生了136笔“快进快出、金额匹配”的交易。这不是正常的民间借贷,这是职业化的垫资业务。


另一个是某社区居委会。1000万增资款转到了居委会账户。居委会辩称是“代收代付”,但拿不出任何工程合同、结算凭证。一个基层群众组织,一次性接收1000万资金,且承认“不想让别的债权人知道我们有钱”,这已经超出了善意第三人的范畴。


法律上怎么追?


对于股东A、B,依据的是《公司法司法解释三》关于抽逃出资的规定。


对于C和居委会,原司法解释中关于“协助抽逃”的条款已经被删除。但这并不意味着他们不承担责任——我们转而依据《民法典》关于共同侵权和帮助侵权的规定,主张他们与抽逃股东构成共同侵权,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采纳了我们的申请,C和居委会被成功追加为共同被告。


目前这个案子已经开完庭,判决即将下来。虽然结果还没出,但从证据链和庭审情况看,胜诉没有问题。


这个案子的启示


在当前的经济环境下,建筑建材行业的应收账款纠纷越来越多。很多法务同行都有同感:被执行公司没钱,股东也没钱,判决书变成一纸空文的情况太普遍了。


但这个案子告诉我们,债权人完全可以、也应该把目光放得更远一些:谁协助了股东抽逃出资?谁为资金流转提供了通道?谁在明知的情况下参与了这场“资本游戏”?


资金链上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成为追偿的对象。


咨询公司的股东、职业垫资人C、甚至提供账户“过路”的居委会,都可以被拉进诉讼。这些主体往往比已经空壳的公司和早已转移财产的股东,更有偿债能力。


当然,这种追索需要大量的证据挖掘工作。十几年前的银行流水、工商档案、验资报告,都需要一笔一笔去查、一条一条去对。有时候还要跨省调证、申请调查令。


但这是值得的。


因为每一笔应收账款背后,都是企业的现金流,都是企业的生命线。


如果你手里也有类似的“死账”,不妨看看资金链条上还有哪些环节没有被追究。也许突破口,就藏在那张十几年前的银行转账凭证里。


(本文根据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代理的真实案例撰写,当事人信息已做脱敏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