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传统路径的困境与破局曙光 在商事纠纷中,债权人往往手握胜诉判决,却在执行阶段发现债务人早已“金蝉脱壳”——通过股权划转、资产转移等方式掏空偿债能力。此时,若仅依赖《合同法》《企业破产法》主张权利,常因合同相对性限制而陷入僵局。如何突破这一困局?最高人民法院及人民法院案例库两则标杆性案例(2017最高法民终181号案与重庆某建材公司案)给出了创新答案:以“侵权责任法”为矛,刺穿恶意逃债的“金钟罩”。 一 经典案例复盘:侵权法路径的实战演绎 案例1:最高法(2017)民终181号案——股权无偿划转的“逃债陷阱” 核心争议: 华星公司在资不抵债时,将其持有的2000万股股权无偿划转至关联公司,导致债权人长城资产公司债权落空。 法院突破:最高人民法院认定,华星公司与接收方中小企业担保公司虽无直接合同关系,但后者明知华星公司债务危机仍配合无偿受让股权,构成对债权人财产权益的侵害。 最终判决:接收方在受让股权80%价值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战术启示:即使债务人已注销,债权人仍可跳过合同相对性,直接追究第三方侵权责任,但需证明第三人存在“明知恶意”与“行为因果关系”。 案例2:重庆某建材公司案——恶意串通的“连环计” 关键事实:债务人实业公司通过设立关联房地产公司转移土地及在建工程,导致债权人某建材公司执行无果。 裁判亮点:重庆高院认定,债务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转移财产的行为本质是侵权,合同无效后若财产无法返还,可依据《侵权责任法》判令第三人在转移财产价值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核心价值: 该案将“合同无效”与“侵权责任”双剑合璧,为债权人提供“双重救济通道”,极大压缩了债务人逃债空间。 二 侵权法路径的“三大作战纲领” 纲领1:锁定“恶意”要件——侵权责任的核心突破口 主观明知:第三人需明知债务人存在未清偿债务(如债务已进入诉讼/执行阶段); 行为异常:交易价格明显不合理(如无偿或低价)、程序违规(如未通知债权人)等; 损害后果:债务人偿债能力显著降低,与资产转移行为直接关联。 纲领2:选择最优“战场”——诉讼策略的降维打击 路径一:合同无效之诉+侵权赔偿(参考重庆案):先击破转移行为的合法性,再主张侵权责任; 路径二:直接侵权之诉(参考最高法181号案):绕过合同关系,聚焦第三人过错与损害结果。 战术要点:若财产已灭失或难以评估,侵权赔偿范围可参照转移财产的市场价值或债权人未受偿债权金额。 纲领3:破解“责任形式”迷局——连带责任VS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适用于第三人与债务人存在共同故意(如共谋转移财产); 补充责任:若第三人仅存在过失(如未尽合理审查义务),可在受益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 典型案例对比: 重庆案中第三人因恶意串通被判连带责任;最高法181号案因第三人被动接收股权,仅承担补充责任。 结语 执行疆场的生存法则 在这个”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商事战场,法律人既要深谙”明规则”,更要掌握"破壁术"。我们认为第53种路径不仅是技术层面的创新,更是诉讼思维的革命——当我们跳出“合同法”的楚河汉界,“侵权法”的星辰大海正在照亮债权实现的征途。侯志涛老师倡导的"执行铁军"战术体系,正为这场变革提供着源源不断的战略补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