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一场“金蝉脱壳”的资本游戏
在认缴制下,股东享有“出资期限利益”本是为了鼓励创业,但某些股东却借此玩起了“空手套白狼”的把戏——未届出资期限时,将股权低价甩卖给“接盘侠”,自己则全身而退。债权人眼看着债务人公司“人去楼空”,却束手无策。
新公司法(2024年7月1日生效)虽强化了股东出资责任,但此前遗留的纠纷如何破解?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四则典型案例,揭秘债权人如何揪住“恶意转让人”的尾巴,让其“逃得了和尚,逃不了庙”!
四个典型案例裁判观点提炼如下:
案例1【某租赁公司与张某传等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转让时公司无负债,转让人无恶意逃避出资义务,故不承担责任。
案例2【汤某建、蒋某生、蒋某华与陈某祥、某床具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公司正常经营,受让人具备出资能力,转让人不担责。
案例3【陆某刚、曹某与沈某、潘某利、杨某琼执行异议之诉案】:转让人以低价转让给无能力受让人,存在恶意,需担责。
案例4【韩某娥等四人与姚某、某物流公司等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转让给明显无能力的受让人,转恶意逃避债务,需担责。
一、法院裁判逻辑:恶意逃债的“照妖镜”
通过分析四则案例,法院对转让股东是否担责的核心标准是:“转让行为是否损害债权人利益+转让人是否存在恶意”。具体可拆解为以下“四看”:
1. 看转让时机——诉前或诉中转:
若转让时公司已负债累累、濒临崩盘(如诉讼期间转让),转让人难逃“恶意”嫌疑(案例3、4);
若转让后公司仍正常经营、债务可控,转让人可能免责(案例1、2)。
2. 看转让价格——低价或无偿:
低价或零对价转让(如案例3的1000元、案例4的零对价)——恶意逃债的“铁证”!
合理对价转让,则属正常商业行为(案例2)。
3. 看受让人资质——财富:
受让人是无收入、无资产的“工具人”(如低保户、重病患者、在校学生),转让人必担责(案例3、4);
受让人有实缴能力且正常经营,转让人可免责(案例2)。
4. 看债务清偿能力——债台高筑:
若转让时公司已资不抵债或符合“加速出资到期”条件(如具备破产原因但未申请破产),转让人难辞其咎(案例3、4)。
二、债权人维权指南:四步锁定“老赖股东”
第1步:摸清“股权转让档案”
查工商登记:锁定股权转让时间、价格、受让人身份;
查公司负债:对比转让前后的债务规模(如诉讼、执行记录);
查受让人资质:通过征信报告、财产线索,证明其“无出资能力”。
第2步:固定“恶意证据链”
低价转让+逃债时机:如转让发生在诉讼期间或债务爆发期;
“傀儡”受让人:如受让人为无业人员、关联方,或自认“代持”;
公司失控迹象:公章、账册未移交,转让后公司停止经营。
第3步:活用法律武器
加速出资到期:依据《九民纪要》第6条,若公司“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可主张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
追加被执行人: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将转让人列为共同被告(案例3、4);
穿透公司面纱:若转让行为构成“滥用股东权利”,可主张人格否认(原《公司法》第20条,现为23条)。
第4步:巧用诉讼策略
主攻“恶意”举证:重点证明转让人明知公司债务危机仍“甩锅”;
联动执行程序:利用“终本裁定”反推公司无财产,倒逼加速出资;
穷尽救济途径:若一审败诉,果断上诉,二审更关注“利益平衡”(案例4二审改判)。
三、律师实务提醒:避开这些“坑”
1. 别盲目起诉所有股东:优先锁定“恶意转让人”,避免分散火力(案例1中,仅二次转让人担责);
2. 警惕“合法外衣”:表面合规的转让协议,可能暗藏逃债意图(如案例3的“中介代签”);
3. 善用专家辅助人:对复杂财务问题(如认缴资本与负债比例),可申请审计或专家出庭。
结语:正义从不缺席
恶意转让股权绝非“免责金牌”!债权人只要抓住“恶意+损害”两大命门,便能撕破逃债者的伪装。新公司法虽已补漏,但历史遗留问题仍需“老法新用”。
总结:法律从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主动出击,方为制胜之道!
让我们打通公平正义最后一公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