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Hunan Shouzhi Law Firm
一家专注执行的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关于首执
About Us
《执行程序中次债务人债权追索的“三步猎捕法”》

点击关注我们


图片


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第三方债权犹如隐藏在暗处的猎物,既未在判决文书中明确体现,又深藏于复杂的交易网络之中。作为执行领域的专业“猎手”,笔者总结出“三步猎捕法”,助力精准锁定并追索这类特殊财产线索。

第一步

建立“法律追踪器”——夯实程序基础


执行程序中追索次债务人债权,本质上是诉讼程序之外开辟的特别执行通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法院可向次债务人发出履行通知,但必须严格遵循“两要件三文书”的程序规则。


具体而言两要件:一是申请执行人需提交被执行人怠于行使权利的初步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对其债权存在消极行使的情形;二是执行法院需审查该债权是否真实存在且已到期。


三文书:执行法院需制作并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其中,《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必须明确载明“十五日异议期”及“直接清偿义务”两项法律后果,否则可能导致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并成功抗辩。例如,在某建材公司执行案中,因未在通知中明确记载“直接扣划”条款,次债务人以此为由提出异议并成功抗辩,导致执行程序受阻,教训极为深刻。

第二步

设置“异议过滤网”——破解程序阻碍


次债务人提出异议堪称执行程序中的“技术性击倒”,是执行过程中常见的阻碍。此时需灵活运用“双重审查标准”:


形式异议对于金额争议等仅涉及表面问题的异议,应引导债权人通过代位诉讼的方式解决。代位诉讼可以更全面地审查债权金额的真实性与准确性。


实质异议:对于主张债权不存在、债务已清偿或存在抵销事由等实质性异议,则需启动听证程序。在听证过程中,应对三方法律关系及相关资金流水进行穿透式审查,以查明异议是否成立。例如,在某金融借款纠纷中,次债务人提出“债务抵销”异议,声称其对被执行人享有同等金额的债权,故无需履行清偿义务。通过调取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及资金流水,发现其抵销主张缺乏连续性证据,最终裁定异议不成立。此案启示我们:穿透式审查交易实质,往往能击破次债务人的“程序护甲”。

第三步

启动“多维执行链”——实现财产转化


成功突破程序障碍后,需构建“多维执行链”,将追索到的债权转化为实际可供执行的财产。具体措施如下:


金钱债权:对于金钱形式的债权,可直接通过扣划的方式执行。


动产债权:对于动产租赁等产生的债权,可实施实物交付。例如,在某建设工程款执行案中,针对次债务人持有的机械设备租赁债权,执行团队创新采用“实物交付+司法拍卖”的组合拳,先将机械设备交付申请执行人,再通过司法拍卖程序变现,最终实现债权全额受偿。


不动产债权:对于不动产相关的债权,可启动协助过户程序,将不动产产权转移至申请执行人名下。但需特别注意,对于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权(如赡养费请求权),不得强制执行,这是执行过程中的“雷”,区必须严格避免触碰。

结语



执行实践中,次债务人债权往往呈现“非典型性、隐蔽性、抗辩性”三重特性,这给执行工作带来了较大难度。执行律师需兼具“程序建筑师”的严谨与“财产猎手”的敏锐,通过“程序补强+证据穿透+执行创新”的三维作业模式,方能在法律框架内实现债权人权益的最大化。毕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珍贵的成果往往属于那些最先发现并正确运用规则的人。

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