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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诉前财产保全的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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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法释〔2016〕2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当事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提供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但提供了具体财产线索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十一条:“人民法院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该裁定执行过程中,申请保全人可以向已经建立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申请保全人提出查询申请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裁定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数额范围内的财产进行查询,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未查询到可供保全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保全人”。

      2024年3月1日施行的法[2024]42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和加强办理诉前保全案件工作的意见》第十条:“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提供被保全财产的信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一)被保全财产为不动产的,提供了房产证复印件、产权查询单等权属证明材料,或者所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或者预售网签号、不动产所在行政区域、道路、楼盘名称、具体房号等不动产具体信息;(二)被保全财产为银行存款的,提供了储户姓名、开户银行名称、账号等存款的具体信息;(三)被保全财产为机动车辆的,提供了车辆保管人或者控制人信息、机动车车牌号、车辆登记管理机关等具体信息;请求扣押的,提供了该机动车具体停放位置;(四)被保全财产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权的,提供了具体公司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及注册(或者托管)机构、出资额度和股权份额等信息;被保全财产为上市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可供保全的有价证券的,提供了相应账户信息及交易场所或者证券公司名称及地址;(五)被保全财产为到期债权的,提供了债权人名称、债务人名称及住所、债权数额、债权到期时间、债权凭证或者相关证明材料;(六)被保全财产为国债、基金的,提供了国债、基金的名称、种类、数量、登记机关;(七)被保全财产为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提供了权利证书登记号码或者其他权属证明;(八)被保全财产为其他财产的,提供了财产的名称、种类、规格、数量、价值、所有权人、具体存放位置等详细情况以及相关证据材料”。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2024年1月4日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办理诉前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明确在诉前保全实施案件中,不得使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保全人的财产进行查控。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2月28日发布《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明确除(一)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的;(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三)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等三类案件外,其他民事案件的申请保全人申请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的,须提供查询的财产线索、持保全裁定书,向执行部门提出申请,执行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决定准许的,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作为查询范围。   

      综上,法释〔2016〕22号中财产保全包含诉前和诉中,明确申请保全人可以申请、且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但只是规定“可以”,导致各地区法院实务操作各不相同。法[2024]42号显然属于自下而上的规定,对能否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只字未提,而特别强调并细化如何认定“明确的被保全财产信息”,由此可以合理推知最高院认同各地高院的意见,即法释〔2016〕22号第11条将对诉前财产保全予以限缩或排除适用。万幸的是,最高院对诉中保全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规则暂未予调整,并未认同广东高院无论诉前保全还是诉中保全均严格受限的规定,很多地区可能比广东高院做得更彻底,但并未明文规定,导致无所适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