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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新公司法将对追加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规则产生重大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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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务中,债权人申请追加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般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在于旧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而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系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作出了特别规定。由此导致,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则。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

      在司法实务中,债权人申请追加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一般都难以得到法院的支持。主要原因在于旧公司法第六十四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而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系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第三节才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作出了特别规定。由此导致,国有独资公司不适用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则。例如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湘民终274号民事判决书的裁判理由。



首执观点

Law

      然而,在2024年7月1日新公司法生效后该裁判规则将彻底改变,国有独资公司将适用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的特别规则,具体理由如下:
      一、旧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已经删除,而在新公司法总则第二十三条第三款对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作出特别规定。
      二、旧公司法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中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也删除,而扩大主体范围单独成章即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三、新公司法第七章“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中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的组织机构,适用本章规定;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规定。”
      综上,国有独资公司与一人公司从并列关系变成为总分关系,新公司法生效后国有独资公司的股东将注定会面临大量被追加或被诉讼案件,而新公司法将给众多债权人带来福音与希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