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认为导致该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相关司法解释存在明显冲突以及规定弹性太大导致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2016年5月30日颁布,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即为起拍价。起拍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征询当事人意见。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颁布,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八条:“ 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评估价确定;未作评估的,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人民法院确定的保留价,第一次拍卖时,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八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但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对《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予以修正,对应第五条规定:“拍卖应当确定保留价。拍卖财产经过评估的,评估价即为第一次拍卖的保留价;未作评估的,保留价由人民法院参照市价确定,并应当征询有关当事人的意见。如果出现流拍,再行拍卖时,可以酌情降低保留价,但每次降低的数额不得超过前次保留价的百分之二十”。
由此可知,司法解释相关规则非常混乱,导致无所适从,且规定幅度过大,不具有操作性。
我们认为,网络司法拍卖属于市场行为,若属于优质资产,最终成交价一般会远远高于起拍价,甚至评估价;而将起拍价定得太高或降价幅度过低,无疑是抬高了门槛,将可能的成交机会拒之门外。对此,我们要为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等法院点赞,其颁布了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则,严格限制自由裁量权,尊重市场规律,极大提高财产处置变价效率。
根据《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执行财产处置提高变价效率的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第28条:“起拍价确定规则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按处置参考价的百分之七十确定。流拍后再次拍卖的,按前次起拍价的百分之八十确定。合议庭决定高于前款标准确定起拍价的,应报执行局局长批准。申请执行人申请高于前款标准确定起拍价,并书面承诺以拍卖流拍价或变卖流拍价以物抵债的,执行法院可以准许。”
根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债权执行工作的通知》第六条:“在确定网络司法拍卖起拍价时,要正确处理起拍价与评估价的关系,一般以评估价百分之七十确定起拍价,避免因起拍价过高造成流拍,最大限度提高拍卖成交率,及时实现金融债权。但双方当事人共同申请适当提高起拍价的,可以准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