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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代理律师可以复制执行法院财产查询材料吗?
来源: | 作者:范才铁律师 | 发布时间: 396天前 | 156 次浏览 | 分享到:


实务困顿

      我们在全国各地办理执行案件,对于如何查阅执行卷宗以及查阅范围,各地法院好像都不一样。有些法院,可查阅全部卷宗;有些法院,根本不给查阅;有些法院,需要承办人、领导层层审批签字;有些法院,不愿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有些法院,严格限制查阅范围;有些法院,只允许查看,不得复印或拍照;……我们组建的【首执律所—执行案件交流合作微信群】(500人),全国各地执行律师对该问题也时常讨论、吐槽,如下图。



首执观点

Law


      我们认为,这些法院不给查阅或限制查阅的行为是违法的,这是一种严重的内耗,严重阻碍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的进程,是破除实现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藩篱的绊脚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查阅、复制本案有关材料的范围和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讼代理人查阅民事案件材料的规定》:

      第一条明确:“代理民事诉讼的律师和其他诉讼代理人有权查阅所代理案件的有关材料。但是,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不得影响案件的审理”。

      第五条明确:“ 诉讼代理人在诉讼中查阅案件材料限于案件审判卷和执行卷的正卷,包括起诉书、答辩书、庭审笔录及各种证据材料等”。

      第七条明确:“ 诉讼代理人查阅案件材料可以摘抄或者复印。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材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复印案件材料应当经案卷保管人员的同意。复印已经审理终结的案件有关材料,诉讼代理人可以要求案卷管理部门在复印材料上盖章确认”。

      另根据《人民法院诉讼卷宗材料排列顺序(试行)》明确:首次执行案件正卷内容:1.卷宗封面;2.卷内目录;3.案件执行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登记表;4.申请执行材料收取清单;5.申请执行书;6.移送执行函(公益诉讼裁判生效后移送执行部门用);7.委托执行函等表明案件来源的材料;8.执行依据;9.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举报财产责任书;10.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责任书;11.执行案件参与人主体资格材料;12.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案外人举证材料;13.法院询问笔录、调查笔录、听证笔录、执行笔录、谈话笔录、终本约谈笔录及取证材料;14.财产查询材料15.财产处置材料;16.行为执行材料;17.强制措施材料;18.解除、撤销强制执行措施材料;19.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20.追加、变更执行主体裁定书正本;21.强制执行裁定书正本;22.执行和解协议、执行和解笔录;23.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明材料;24.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终结本次执行、不予执行、驳回申请等执行裁定书及执行凭证;25.执行款物收取、交付凭证及有关审批材料;26.执行异议、复议申请及相关材料;27.撤回执行申请书;28.延长执行期限材料;29.委托执行函、受托执行复函;30.结案相关材料;31.交纳执行费用相关材料;32.送达地址确认书、送达回证或其他送达凭证;33.其他与执行工作相关的材料;34.备考表;35.证物袋;36.卷底。

      综上,代理律师可以依法查阅(即摘抄或复印)执行卷正卷中包括财产查询材料在内的所有案卷材料。请不要总拿所谓涉及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为借口,拒绝代理律师的正当合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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