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一般都是固定期限为2年,但被执行人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抗拒执行情节严重或具有多项失信行为的,可以延长1-3年,因此,失信最长期限为5年,一旦到期就自动解除失信。因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而被列入失信的,没有固定期限。而限高措施,只要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没有期限限制。
失信具有惩罚功能,而限高具有防范及保障功能,因此,被执行人即使主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法院对其失信可以不删除(屏蔽),但限高必须删除(屏蔽)。
失信及限高措施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也可以依职权,但法律规定是可以,不是必须。因此,为了稳妥起见,申请执行人务必向法院提交申请书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
法院只要采取失信措施,必须同时采取限高措施,但采取限高措施未必要采取失信措施,但违反限高会失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