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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对政府与城投,七千多万工程款如何破局?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14天前 | 10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赢了官司,拿不到钱。对手是地方政府和城投公司,执行被“终本”。


这就是我们刚办结的一起案件。


绝境


施工企业干了活,七千多万工程款被拖欠。起诉赢了,申请执行,法院却说:公司名下没财产。


债务人是一家城投公司,注册资本2个亿,股东是政府部门。但目前这家公司无场地、无员工、无业务,纯粹的“三无”空壳。钱呢?


暗招


诉讼期间,对方演了一出“债转股”双簧:


政府股东找来自己控制的另一家城投公司,签了份协议。这家城投说,我对债务人有一笔8000万的债权。股东说,正好,这笔债权转成股权,算我缴了8000万出资。


结果是:债务人没收到一分钱,股东却“完成”了出资义务。法院认定,这份协议名为债转股,实质是股东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无偿转让。


破局


我们抓准三点,法庭上逐一击破:


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股东出资义务不应再拖延。 债务人经法院穷尽执行措施仍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这种情况下,股东未缴纳的出资,应当用于清偿公司债务。


名为债转股,实为无偿转让未出资股权。 法院认定,政府股东明知债务人资产严重不足,仍恶意无偿转让股权,且将500万出资款汇入其他公司账户,直接增加了注册资本不能实缴到位的风险,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认缴出资的期限利益,不应被保护。


受让方应当知道未出资,连带。 法院认定,城投公司作为股权受让方,对股东出资未实缴到位应当是明确知情的。在此情况下仍无偿受让股权,本质上帮助股东逃避出资义务。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债权人有权要求受让方承担连带责任。


结果


法院判令:政府股东在未出资的85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配合转让的那家城投公司在8000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案件受理费42万余元,两被告共同负担。


展望


原债务人是“三无”空壳,配合转让的那家城投公司也大概率是空壳。真正的钱在政府部门。穿透空壳、锁定政府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才是本案回款的命门。方向已定,后续执行有底气。


启示


执行终本不是终点。


债务人没钱,盯股东出资;对手再硬,法律底线不破;穿透空壳,揪住有实力的责任主体。


标的七千多万,对手是政府与城投,照样撕开防线。


本案经办人:范才铁律师(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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