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一份刑事判决书引发关注。被告人A某系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因公司欠债被天长市法院强制执行,对公账户被冻结。被告人B律师为执业律师,受A某委托代理健程公司与毅毅公司的执行案,约定风险代理,按执行回款10%收费。被告人C某系A某之子。
案情简介
2023年11月,A某委托B律师时,明确告知健程公司因被长城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对公账户被法院冻结。
2024年2月8日,A某、B律师在定远县法院与毅毅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对方支付37万元。因健程公司对公账户被冻结,二人商议重新开设对公账户接收款项。
随后,B律师介绍天长农村商业银行安乐支行工作人员,C某负责对接开户事宜。2024年3月5日,健程公司在安乐支行开设一般账户。3月13日,该账户接收定远法院转入的37万元。
款项到账当日,为防止被法院冻结,C某安排案外人D某到银行将资金转出:10万元按B律师要求转至B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对公账户(附言“支付律师费”),另26万余元转至D某个人账户,后经D某转给C某,再由C某转给A某。
2024年3月15日,B律师通过律所对公账户向C某转账6万元(附言“借款”)。
至案发,上述款项均未用于履行法院裁定确定的义务。
B律师为何被定罪?
辩护人提出无罪辩护,称B律师不知晓健程公司被执行状态,未参与转移财产。
但判决书载明以下关键事实:
第一,事先知情。 A某供述称,委托时即告知B律师公司账户被冻结。证人证言证实,2024年1月在定远法院,B律师曾说“老A公司账户被冻结了,就算要到钱也不知道往哪里打”。
第二,主动提议开新户。 A某供述称,B律师说“现在唯一的方法就是重新开一个对公账户”,并称“我来找人开”。C某供述印证:“B律师出主意,讲通过重新开户可以避免钱被天长市人民法院划拨走。”
第三,深度参与开户。 B律师联系银行工作人员,银行工作人员证言证实B律师以“有工程需要走账”为由要求开户,后得知其律师身份。C某微信与B律师聊天记录显示,B律师说“我很怕,开早了,一开过就送到法院,不能让任何人知道”。
第四,指令转移资金。 A某供述,B律师在钱到账前交代“钱到账之后转10万元到她单位,再找一个别人的银行卡,把剩下的钱全部转走,放在这个公司账户上防止被天长市法院冻结”。
第五,事后通讯反成证据。 A某手机微信记录显示,2024年3月13日B律师发送:“老大:开账户收款,我不是叫你把钱转走了,你不听话,你最后千万不要把转账事推到我身上,说我叫你转的。”
法院认定,上述证据足以证实B律师“明知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而与其通谋,协助实施隐藏、转移财产等拒不执行行为”。
判决结果
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A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B律师有期徒刑九个月,C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B律师、C某认定为从犯。
给同行敲响的警钟
这个案子,B律师从执业律师沦为阶下囚,前后不过九个月。拆开来看,每一步都踩在了执业生涯最危险的雷区上。
警钟一:风险代理不是护身符,利益捆绑越深,判断越容易变形
本案中,B律师与健程公司签的是风险代理,按执行回款10%收费,保底10万元。37万元到账,律所先划走10万律师费,这笔费用与案件结果直接挂钩。风险代理本身合法,但问题在于:当律师费的回款路径和法院执行款的合法去向产生冲突时,B律师选择了前者。她不是不知道账户被冻结,而是在利益驱动下,主动设计了一套让执行款绕开法院的方案。风险代理把律师和当事人绑在一条船上,但如果这条船的方向是规避执行,律师必须跳船,而不是掌舵。
警钟二:微信记录是双刃剑,你发的每一条都可能成为呈堂证供
本案定罪的关键证据之一,就是B律师自己发出的微信。“我很怕,开早了,一开过就送到法院,不能让任何人知道”——这句话直接锁定她对行为违法性的认知。“你最后千万不要把转账事推到我身上,说我叫你转的”——这句欲盖弥彰的撇清,反而坐实了她对转账行为的参与和主导。很多律师以为微信是私下沟通,措辞随意。但刑事侦查中,手机数据提取是标配动作。你以为是和当事人在商量,实际上是和检察官在对话。
警钟三:帮当事人“想办法”过了头,就从代理人变成共犯
A某供述称,重新开户是B律师提出的“唯一的方法”。C某供述印证,B律师“出主意”通过开新户避免钱被划走。银行工作人员证言证实,B律师以“有工程走账”为由联系开户,刻意隐瞒律师身份和真实用途。B律师的辩护人说她只是正常代理,但法院看的是整体行为:你明知账户被冻结,你主动找银行开新户,你要求把钱转进自己律所,你又把其中6万元以“借款”名义转回——这一连串动作,已经远远超出律师代理的边界。法律上,明知他人拒不执行,仍协助隐藏、转移财产,就是共犯。这个标准不会因为你是律师而降低,反而因为你是律师,更应知道后果。
警钟四:别以为事后发条“免责声明”就能撇清
2024年3月13日,37万元刚转走,B律师就给A某发消息:“老大:开账户收款,我不是叫你把钱转走了,你不听话,你最后千万不要把转账事推到我身上,说我叫你转的。”这条信息在辩护时被拿出来证明她没有犯罪故意。但法庭怎么看的?恰恰相反——如果真的清白,何必急于撇清?如果真的只是正常代理,何必强调“不要推到我身上”?法院把这条微信和开户行为、转账指令、同案犯供述放在一起看,结论是:这不是无罪的证明,而是有罪后试图切割的证据。
警钟五:已经站在悬崖边时,还有最后一步可以退回来
2024年3月17日,也就是款项到账后第四天,长城公司向天长法院递交破产申请,健程公司随后进入破产程序。这意味着什么?如果B律师在收到10万元律师费后,能把其余款项或者已转出的资金主动交给破产管理人,或者至少不再协助转移,她的行为性质可能完全不同。但她没有。她让C某把26万余元全数转走,又在两天后以“借款”名义从律师费中转回6万元。当你有机会止损时没有止,法律就会认定你的整个行为链条是完整的犯罪。
这个案子给所有执行律师一个残酷但清醒的提醒:
当事人可以说“我不懂法”,律师不能。当事人可以说“我不知道后果”,律师不能。当事人可以说“是律师让我这么干的”——这句话一旦出现在笔录里,你的执业生涯就可能划上句号。专业,是在规则内找到出路,而不是帮当事人在规则外打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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