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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履行中的“扯皮”:是申请执行,还是另行起诉?千万别被“一事不再理”坑了!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26天前 | 4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实务中,很多人拿着民事调解书,以为就万事大吉了。当对方在履行过程中“耍赖”、迟延、或者对违约金的计算有争议时,很多人第一反应是:“直接去法院申请执行!” 或者,也有人担心:“这事儿法院都调解过了,我再起诉,法院会不会以‘一事不再理’为由把我驳回来?”


今天我们就来掰扯清楚这个让很多人头疼的问题:调解书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违约争议,到底能不能在执行程序中解决?如果不能,另诉算不算“重复起诉”?


一、 误解从何而来?


很多当事人甚至部分律师都会陷入一个误区:既然调解书是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方没按调解书约定的方式履行,那就是不履行生效文书,直接申请强制执行不就完了吗?


理论上很美好,现实却很骨感。调解书往往不是简单的“给付金钱”,它可能包含了复杂的履行方式:比如“以物抵债”、“分期付款”、“先交货后付款”、“配合办理过户”等。当一方认为自己履行了,另一方却说“你履行得不对、不及时”,这时候,执行法官就犯难了。


二、 执行局不是“第二审判庭”


我们需要明白一个底层逻辑:执行权主要是实施权,而非裁判权。执行法官的职责是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去“兑现”权利。但如果双方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新的是非曲直——比如到底有没有违约?违约造成了多少损失?违约金算起来是10万还是100万?——这就涉及到了实体裁判。


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个案例中已经明确划出了一条红线:


如果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执行程序中不宜直接认定,应当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说得直白一点:如果双方只是对“有没有给钱”有争议,执行局能查银行流水,这好办。但如果双方对“给的钱够不够”、“晚给了几天该赔多少”有巨大分歧,这就得去审判庭立案解决。


三、 别怕“一事不再理”,那是两码事


很多人不敢起诉,是怕法院说:“这事儿我们调解书都出过了,你怎么又来告?”


请放心,这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原来的调解书解决的是:双方基于买卖、借贷等基础法律关系产生的债权债务。


现在要起诉解决的是:在履行调解书过程中,因一方违约而产生的新的违约责任纠纷。


虽然两者有关联,但诉讼标的和争议事实已经发生了变化。最高人民法院在多份执行裁定书中反复强调:履行情况是否构成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数额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问题,属于新发生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例如,在伊宁市华强新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监督案【(2014)执监字第80号】中,最高法院认为,双方在履行生效调解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程度等,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并非简单的事实判断,应允许当事人通过另行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又如,在付某平、国网新疆电力有限公司喀什供电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2020)最高法执监310号】中,最高法院再次维持了新疆高院的观点:对于履行情况是否构成违约、所造成损失的数额以及违约金的数额等问题,属于新发生的争议,可另行通过审判程序予以确认。


简言之:调解书是“父”,履行争议是“子”,你不能因为处理过“父”的问题,就不让“子”立案。


四、 什么情况必须另诉?什么情况可以执行?


根据司法实践,我们可以做一个简单的区分:


建议申请执行的情形(相对简单),例如:


1.仅涉及金钱给付义务的履行:比如调解书说赔100万,对方只赔了80万,剩下20万没给。直接申请执行那20万差额。


2. 履行期限的简单判断:如果调解书写明“2024年1月1日前付款”,对方1月2日才付,这种明显的迟延,执行程序可以直接认定。最高法在(2018)最高法执监455号裁定中也指出,是否自行履行完毕或部分履行,原则上属于执行程序判断事项,不构成执行内容不明。


必须另行起诉的情形(涉及实体争议),例如:


1.违约与否存在争议:比如调解书约定“以铝锭抵债”,债务人说“我准备好铝锭了,是你自己不来拉”,债权人说“你的铝锭质量不合格我不要”。这种谁对谁错,执行局没法判。类似情况可见山西祁县宇通碳素有限公司与青海鑫恒铝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案【(2015)执复字第14号】,该案中双方对以铝锭抵债的履行方式是否构成违约存在重大争议,最高法院认为该争议不属于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审理范围。


2. 违约金计算复杂:双方对违约金的起算时间、计算标准、是否过高需要调整存在重大分歧。例如海南金海安物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市建筑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监督案【(2017)最高法执监341号】,调解书约定了每日1万元的违约金直至履行完毕,双方对违约责任存在重大争议,最高法院认为此类争议属于与案件审结后新发生事实相结合而形成的新的实体权利义务争议,应另诉解决。


五、总结


调解是为了定分止争,但调解书的履行过程同样可能滋生新的纠纷。


请记住:执行程序解决不了“是与非”的争议,只能解决“有与无”的兑现。 当调解书履行陷入“扯皮”僵局时,不要被“一事不再理”的思维禁锢,大胆地拿起另诉的法律武器,在新的审判程序中,把那些纠缠不清的违约账、损失账算个明明白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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