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件做到山穷水尽,公司账户比脸还干净,别放弃。回头看看,操控公司的董事有没有问题。新公司法给了两条路,都是债权人自己能走的。
第一条路:公司法第191条
这条管的是董事、高管自己动手的情形。
什么时候用:董事个人直接操作转移资产、签合同坑人、把钱往自己兜里装。
证据要什么:
他干了什么——转账记录上谁签的字、文件上谁的签名
什么时候干的——判决生效后突击操作的,最好使
什么心态——明知公司欠着钱还这么干
起诉谁:董事个人,或者高管个人
赔给谁:直接赔给你
难在哪儿:得证明他“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一般过失不行
第二条路:公司法第125条
这条管的是董事集体决策捅了娄子。
什么时候用:董事会开了会、作了决议,决议违法违章,把公司搞亏了,连带把你的钱也搞没了。
法律逻辑:按理说董事应该赔给公司,但公司不告他们,你就替公司去告——这叫代位诉讼。
怎么操作:
你当原告,董事当被告,公司列为第三人
主张董事把该赔公司的钱,直接赔给你
证据要什么:
董事会决议——证明他们干了什么
损失有多大——审计报告、评估报告、交易记录
公司为啥不告——没人管、没人起诉
谁投了赞成票——会议记录里找,反对并记录在案的可以免责,别告错人
难在哪儿:证明“严重损失”不容易,得有硬材料
两条路怎么选
有董事个人签字的转账记录——走191条
有董事会决议,决议明显违规——走125条代位诉讼
两条路都能走,看你的证据在谁手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