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昨天读到一份佛山中院的二审判决书【案号:(2025)粤06民终14824号 】,案子本身是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但作为一名执行律师,我翻来覆去看了三遍——这哪里只是破产案件,分明是给咱们执行工作送来的一份“操作手册”。
先简单说下案子。
甲公司、乙公司都是何某胜控制的企业。乙公司破产了,甲公司申报了111万的债权,说是之前打给乙公司的“货款”。但问题是:这笔钱没有对应合同,没有送货单,乙公司账上记的是“预付款”,何某胜一会儿说是“代缴出资款”,一会儿又说是“借款”。更关键的是,乙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实缴只有209万,多年来就靠股东和关联方的借款硬撑着。
邝某杰是乙公司的债权人,他提出:这笔债权就算成立,也应该劣后清偿。一审、二审法院都支持了他。
法院的核心观点是什么?我总结了三句话:
第一,以借款代出资,就是把本该自己承担的投资风险,转嫁给外部债权人。 股东明明该实缴注册资本,却偏要用借款的方式给公司输血——公司赚钱了,钱可以随时抽走;公司亏了,跳出来说“我也是债权人”。这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操作,法院不认。
第二,关联方债权的举证责任,在关联方自己。 外部债权人只要提出合理怀疑,关联方就得证明这笔交易是公平的、真实的。拿不出合同?说不清款项性质?前后说法矛盾?那就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财务资料缺失本身,就是重要的“不利事实”。 何某胜控制的两家公司,账册不全、凭证对不上、审计做不了——法院直接说:这让我怎么相信你是清白的?
好,案子讲完了。问题来了:这跟我们执行律师有什么关系?
关系太大了。
一、又多了一个“执行异议”的抓手
以前我们在执行分配方案异议的时候,能打的牌不多。现在有了:如果被执行人是那种实缴资本不足、靠关联借款过日子的公司,我们可以主张这些关联债权“劣后清偿”。
什么意思?就是同一家公司的债权人,本来按比例分钱,现在你关联方的债权得往后站,让外部债权人先分。
这个“劣后”不是小打小闹。本案中,乙公司确认的普通债权总共才418万,甲公司这111万如果变成劣后,外部债权人能多分一大截。对于正在参与分配的执行案件,这个主张值得一试。
二、调查取证有了新方向
法院认定甲公司债权劣后的一个重要依据,是“甲公司对三笔款项的性质前后说法不一”——一会儿说出资,一会儿说借款,一会儿说预付款。
这提醒我们:在执行调查中,不光要查银行流水,还要查“当事人自己的说法”。
比如:他在别的官司里怎么说的?他在破产申报表里怎么填的?他给税务局报过什么?他公司的记账凭证和银行备注对得上吗?
本案中,法院甚至主动要求甲公司提供自己的会计凭证。这种“自证清白”的压力,我们在执行异议之诉里也可以借来用——申请法院责令对方提供相关财务资料,对方拿不出来,或者拿出来的对不上,那就成了我们的有利证据。
三、给客户的合规建议有了新素材
我们做执行律师,最怕的是什么?是客户问:“老板,我那个客户公司,有没有风险?”
以前我们只能说:看看他有没有实缴出资。现在可以多说几句了:
不要用借款代替出资,否则破产的时候你的债权可能“打水漂”。
关联交易要有真合同、真送货、真凭证,别搞“一笔钱打过去备注随便写”。
财务账册要完整,别等到出事的时候说“我也不知道钱去哪了”。
这些建议,有案例背书,客户听得进去。
说实话,这份判决书最让我感慨的,是法院最后那一段话:
“股东认缴但不实缴,公司运作依靠向股东或关联方负债筹集……实质是以借款代实缴注册资本,从而使内部风险外部化,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这段话,把“执行难”背后的制度根源说透了。很多公司不是没钱,是钱的结构有问题。股东的出资义务不履行,却用借款的方式把钱放进来——公司好的时候,钱是他的;公司倒了,他还跑出来说“我也是债权人”。
我们执行律师的工作,就是要把这种“结构问题”扒开来,让法院看到:这不是普通的债权,这是股东转嫁风险的工具。
从这个角度看,这份判决不只是给破产法官看的,更是给我们执行律师看的。它告诉我们:有些债权的“普通”是假的,有些债务人的“无辜”也是假的。 我们要做的,就是用好这把新武器,帮真正的外部债权人,拿回本该属于他们的钱。
四、给债权人建议
如果你是债权人,碰到那种“老板自己开好几家公司、来回倒钱、账目一塌糊涂”的债务人,别急着叹气。把这个案例甩给执行律师,咱们一起琢磨琢磨——这笔钱,能不能让他“劣后”一下?
毕竟,破产也好,执行也罢,说到底争的就是一个顺序。顺序对了,钱就回来了。
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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