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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十四条最新定调:入库,但能执行 公司法第五十四条的争议即将收尾!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35天前 | 36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最新司法解释草案明确:股东提前缴的钱,先归公司,不直接给债权人。


但债权人别慌——钱虽然进公司,你能申请保全,也能申请强制执行,按采取保全或执行措施的先后顺序来。


01 为什么改?


2024年7月新法施行后,各地法院不约而同走“出库”——股东直接付款给起诉的债权人。理由是债权人代位权路径,顺滑、高效。

但法工委态度明确:不行。


股东出资是公司资本,不是某个债权的专用担保品。先告的先拿,对其他债权人不公平。最高院最终拿出中间路线:

入库,但配套保全+执行。


02 新规三个核心


第一,钱进公司。 债权人请求股东提前向公司缴纳出资,法院支持。


第二,能保全。 起诉时就可以申请对这笔出资采取保全措施。先下手为强,首封有优势。


第三,能执行。 拿到生效判决后,法院可以在你债权范围内,对股东应缴的出资强制执行。


顺序怎么排?按保全和执行的先后。不是破产式平分,但也不是谁起诉早谁全拿——你不动手,别人封走了,你就没了。

03 什么叫“不能清偿”?


草案也给了明确标准:执行案件终本,无财产可供执行;公司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还不了;其他非因自身原因不能清偿

门槛不高,终本裁定就够了。


04 债权人现在该怎么做


别等执行局帮你追加。 股东未届期出资,执行程序加不进来,必须另诉。


别只告公司。 公司+股东一起告,起诉时就申请保全股东财产。首封是制度给你的红利。


别指望别人起诉你跟着分。 入库≠平均分,动手晚的可能什么都捞不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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