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重读陈杭平老师《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重点讲义》第一章导论部分。陈老师是国内民事强制执行法研究领域的代表性学者,这本讲义以案例贯穿、体系清晰,尤其将学理与程序流程熔于一炉,读来极受启发。作为一名从事执行实务的法律工作者,我在第二轮阅读时,不免带着“实战”的眼光重新审视每一个程序环节。陈老师在开篇即以一个完整的执行案件为线索,将执行申请、财产查控、处置分配直至结案的全流程徐徐展开,可谓匠心独运。
然而,正因为案例写得细致,其中若干表述与当下司法实践的微妙出入便格外引人注目。笔者不揣浅陋,将几点困惑整理成文,并对照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逐一复核,既是向陈老师求教,也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个来自实务侧面的参照。以下讨论均围绕第一章展开。
一、“执行标的金额确认书”:学理拟制与实务需求的错位
问题:第一页第二段在列举申请执行所需材料时,列入了“执行标的金额确认书”。但司法实践中,这一文书并非法院执行立案窗口的常规要求。
探讨:笔者根据自身实践经验以及检索了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院、安宁市法院、衢州市两级法院2026年1—2月发布的最新立案指南,申请强制执行需提交的材料包括强制执行申请书、主体资格证明、委托代理材料、执行依据及生效证明、当事人送达地址及收取执行案款确认书等,均无“执行标的金额确认书”一项。实务中,当事人至多会附上一份《执行金额计算清单》作为申请执行书的附件,以便立案人员核对待执行金额是否与判决主文一致。
陈老师使用的“确认书”一词,或与《当事人送达地址及收取执行案款确认书》存在混淆——后者仅确认收款账户,不涉及执行标的金额的“确认”。建议再版时可考虑调整为“执行金额计算清单(建议附件)”,并注明此为实践中的补充材料而非必备要件,以避免读者误以为立案环节存在此类强制性要求。
二、网络司法拍卖的首次定价:一个被忽略的差异化规则
问题:第四页第二段描述网络司法拍卖时,仅提及第一次拍卖流拍后降价20%再次拍卖,但对首次拍卖是否降价、降价幅度为何只字未提。
探讨:教材所设案例“评估机构评估→按评估价确定起拍价→一拍流拍→二拍降价20%”,系典型的线下拍卖操作流程。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网络司法拍卖的起拍价不得低于评估价或者市价的百分之七十——即首次拍卖即可降价,降价幅度由法院在30%以内裁量。这与线下拍卖“首次拍卖保留价应当以评估价或市价确定,不得降价”的规则(《拍卖、变卖规定》第八条)存在根本差异。
教材文内明确表述为“TB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却沿用线下拍卖的定价逻辑,形成了规则错位。建议补充说明网络拍卖首次拍卖即可降价的差异化规则,或直接将案例背景调整为线下拍卖,以免读者误以为网络拍卖也必须先按评估价起拍。
三、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2016年后已无解释空间
问题:第六页第三段写道:“根据望城支行的申请,法院有可能追加张某之妻刘某为被执行人。”
复核意见:此观点若置于2016年之前,尚属实务中的常见做法。但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已将此路径彻底封死。该规定(2020年修正,现行有效)逐项列明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包括未缴纳出资的股东、抽逃出资的出资人、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出资人、无偿接受财产的股东/主管部门等,全文35条无一涉及“配偶”。
最高人民法院众多判例亦明确:执行程序中不得依据夫妻共同债务推定直接追加配偶;申请执行人如认为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通过另行诉讼取得对配偶的执行依据。此已属执行领域的“定论”。
建议直接删除“法院有可能追加张某之妻刘某为被执行人”一句,或在脚注中说明“根据现行司法解释,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配偶,需另诉确认”。
四、执行时效审查:法院不得主动适用,亦无职权调查中止中断事由
问题:第八页第二段将“执行依据时效是否届满”列为法院执行立案的重点审查内容,并称审查“如届满有无中止、中断事由”。
探讨:此处的表述存在双重误读。
第一,法院不得主动适用执行时效。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一条进一步明确:申请执行人超过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执行人未对申请执行时效期间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应对执行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
第二,法院无权在立案阶段对“有无中止、中断事由”进行职权调查。 时效是否中止、中断,应由被执行人以异议方式提出,并由执行裁判部门进行审查。立案人员仅对申请日期与执行依据生效日期进行形式核对,发现超期不能直接不予受理,更不构成对中止、中断事由的实质审查。
建议修改为:“法院对申请执行日期是否超过法定期间进行形式核对;被执行人以时效届满提出异议的,经审查成立方可裁定不予执行。”
五、总结
《中国民事强制执行法重点讲义》是一部兼具理论深度与实务温度的佳作,陈老师以深厚的学养将纷繁复杂的执行程序梳理得井井有条。以上几点质疑,纯系个人阅读过程中的一得之见,未必妥当,斗胆提出,仅供陈老师及各位同仁参考。
作为一名普通的执行律师,我深知学理探讨与实务操作之间本就存在必要的张力——教材追求体系完整、逻辑自洽,实务则直面个案差异与规则例外。正是这种张力,让每一次对话都成为相互砥砺的机会。本文如有不当之处,恳请陈老师及各位读者批评指正,我将认真反思、虚心受教。
期待《民事强制执行法(草案)》正式通过后,陈老师的讲义能够适时修订,届时我定当再次从头拜读学习。学问之事,正是在不断的切磋与琢磨中日趋精进。谨以此文,向陈老师及所有为中国强制执行法事业默默耕耘的学者、法官、律师致敬。
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长沙 万达广场环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