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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原因”就能无限发回重审?最高法相关观点加剧司法空转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78天前 | 14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我在最近代理的一起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中,遇到了一个令人困惑又疲惫的困境。这个案件经历了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次上诉,如今在二审阶段,我得到的信号是,它可能因为所谓的“程序原因”,面临第二次被发回重审。


这直接冲击了我的认知。翻开《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白纸黑字写着:“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这里显然没有“但是”,也没有“除程序原因外”。然而,在司法实务中,一种观点却颇有市场:如果是因为一审严重违反法定程序,那么二审再次发回,是不受次数限制的。


站在代理人的角度,我想说,这种看似在捍卫“程序正义”的观点,如果被滥用,实实在在地伤害着司法的效率和当事人的信赖。

我的案件,成了“程序空转”的注脚



本案系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诉求清晰明确。然而,案件却在 “一审-上诉-发回-重审-再上诉” 的轨道上循环。每一次发回,都意味着数月的等待、重新公告、重新开庭、重新举证,而实质争议——股东到底该承担什么责任——却像空中楼阁,始终无法落地裁判。


我理解程序的重要性,法庭的庄严和规则的恪守是公正的基石。但当对程序瑕疵的纠偏方式,只剩下“推倒重来”这一种选择,并且可以反复使用时,它就异化了。它消耗着当事人最后的心力和资源,也消耗着他们对“法律能最终解决问题”的朴素信仰。这种“程序空转”,让正义的实现过程变得无比昂贵和遥远。


趋势在变:效率与终结性成为更响的呼声



值得关注的是,司法系统内部已经清晰意识到“程序空转”的危害,并正在努力扭转这一趋势。


一个明确的信号是最高法的政策导向。在最新的司法改革纲要中,“防止案件在上下级法院之间来回反复”、“杜绝程序空转”被明确提出,成为审判管理的重点。这传递出一个强烈的信息:司法系统评价自身工作的标准,正从单纯的过程合规,向“实质性化解矛盾”和“案结事了”倾斜。允许案件因程序问题无限循环,显然与这一目标背道而驰。


感悟:我们需要更负责任的二审



1. 法律的刚性不能打折扣。“不得再次发回重审”是一条刚性规定,它的首要目的就是防止循环诉讼,维护裁判的终局性。为“程序原因”开一个无限次的口子,实质上架空了这条规定的立法本意,损害了法律的确定性。


2. 二审法院应承担终局裁判的勇气。当案件第二次来到二审法官面前,即使发现原审存在程序瑕疵,也应首先判断:这个瑕疵是否重大到令整个审判基础崩塌?是否无法通过二审自身的审理(如重新调查、补充辩论)来弥补?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二审法院就应该勇敢地查清事实、直接改判。这才是对当事人负责,也是对司法资源负责。


3. 正义需要可预期的时间表。当事人寻求司法救济,是期待一个公正且及时的结果。程序正义的初衷是保障实体正义,而不能本末倒置地成为拖延实体正义的理由。一个可以无限循环的程序,最终损害的是司法公信力本身。


司法的权威,不仅来自于程序的严密,更来自于它能够及时高效、终局地给出一个公平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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