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我代理了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刑事自诉案件,自诉人是一家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没想到在自诉立案后,承办人突然提出一个疑问:“个体工商户能作为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吗?你们这个案子会不会主体不适格?”
我当时愣了一下——从业这些年,还真没在这个细节上纠结过。自诉人的身份,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限制?个体工商户打刑事自诉,究竟行不行?
一 法律如何认定个体工商户的“身份”? 要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个体工商户在法律上到底是个什么样的存在。根据《民法典》第五十四条,个体工商户是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并经依法登记的形式。它不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财产和责任最终归属于登记的经营者。说白了,个体工商户更像是一个“商业外衣”,真正的主体是背后的经营者。
那么在诉讼中,谁该当原告?
司法实践中形成了一条清晰规则:在民事诉讼中,已形成明确的规则: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以其登记的字号作为当事人参加诉讼,并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经营者的基本信息。 这一规则旨在准确反映诉讼主体与责任主体,保障程序规范。然而,在刑事自诉领域,却缺乏与之对应的清晰规定。
二 刑事自诉,个体工商户能否成为“被害人”? 拒执罪的自诉,本质上是被害人对侵犯自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提起的刑事追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自诉案件包括“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个体工商户作为民事判决中的申请执行人,当其债权因被执行人拒不执行而无法实现时,它就是直接的被害人。既然如此,为何不能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刑事权利? 事实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这里并未将个体工商户排除在外。 三 司法实践的“矛盾”:支持与反对并存 理论说得通,但实践是复杂的。检索案例后可以发现,不同地区、甚至不同法官对个体工商户的刑事自诉人资格存在截然不同的认识,形成了一幅“矛盾地图”。 这里要特别感谢刘睿泽律师提供的真实案例——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5)津0113刑初XXX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在这份文书中,自诉人明确写的是:“自诉单位天津市北辰区××(个体经营户)”法院不仅受理了该案,还在审理过程中主持调解,最终出具了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这份文书是司法实践认可个体工商户作为刑事自诉人主体资格的强有力证明。 类似的程序性认可也出现在其他案件中。例如,在 (2020)川01刑终486号 盗窃罪二审案中,上诉人(原审自诉人)明确列为“天府新区成都片区华阳韩尚儿童摄影店(个体工商户)”,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上诉予以受理并进行审查,最终因证据不足驳回。(2021)津01刑终150号侵占罪二审案情况类似。这些案例表明,法院在立案环节并未因“个体工商户”身份而直接拒绝,而是进入了实体证据审查阶段。 在 (2021)川01刑终298号 “金牛区锐意服装经营部侵占罪”二审刑事裁定书中,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完全相反的论述:“锐意经营部的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不具有组织属性,不属于被害人,没有作为自诉人的主体资格。” 四 律师建议:个体工商户如何准备自诉? 如果你是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遇到“老赖”拒不执行判决,想提起刑事自诉,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 明确诉讼主体(这是最基本的,但实务中存在经营者仅仅列了一个名字,极其不规范):在起诉状中,可以写明“××(字号,个体工商户)”,并同时列明经营者基本信息,便于法院识别主体身份。 2. 优先沟通试探:在提交材料前,可尝试与管辖法院立案庭进行沟通,了解该院对同类问题的惯常处理态度。 4. 聚焦核心诉求:在法庭辩论中,若遇主体资格质疑,应清晰阐明:个体工商户是生效债权凭证的权利人,拒执行为直接侵害其财产权,其作为“被害人”提起自诉,符合刑事诉讼法的立法本意。 法律的生命在于统一且公正的实施。个体工商户刑事自诉资格出现的裁判分歧,反映了司法实践对法律概念理解的细微差异。这提醒我们,在推动权利救济时,不仅要有法律原则的支撑,更要洞察并预判实务中可能存在的不同立场。 对于广大个体工商户经营者而言,了解这种复杂性至关重要。当权利受到侵害时,你当然有权寻求刑事途径的救济,但需为此做好更周全的准备,用证据和法理去跨越可能存在的程序障碍。
支持的声音:程序上的受理与实体上的审查
反对的声音:明确否定主体资格
该院据此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并未对案件实体证据进行审查。这一观点将个体工商户完全排除在刑事自诉人范围之外,构成了当前司法实践中最明确的否定性裁判。
3. 备齐双重弹药:准备好《民法典》关于个体工商户的规定,以及像天津北辰法院调解书这类认可主体资格的生效文书,作为有利的类案参考提交。将准备重心放在被执行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证据上。证据确实、充分是案件成立的根本,有时能有效转移对程序性问题的争议。
期待通过更多的司法实践与探讨,对此问题的认识能够趋于统一,让法律保护的阳光平等地照耀每一位市场主体。
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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