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Hunan Shouzhi Law Firm
一家专注执行的律师事务所
联系我们 →
    
首执实
Practice
未明确具体金额的连带责任判决是否具备可执行性:以“Z诉T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为视角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88天前 | 39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案件背景与核心争议

      原告Z与被告T公司“赢苑·天籁花语项目部”(实际施工人为被告S)签订《内外脚手架施工合同》。后因工程停工、款项未结,Z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T公司、S支付剩余款项,并请求项目发包人H公司在欠付T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经审理,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其中第四项判项为:“由被告H公司在欠付被告T公司工程款范围内承担上述款项的连带支付责任。”

       由此引发尖锐的执行争议:该判项属于实践中常见的“执行内容不明确”情形之一——“判决被告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但是否拖欠工程款及欠多少工程款不明确”。被执行人H公司可能据此主张“执行依据不明,无法执行”,导致债权人Z的胜诉权益陷入“程序空转”的困境。

      然而,本案的特殊性与决定性在于: 原告Z在诉讼中提交的证据六(证明H公司欠付T公司工程款881.38万元的民事起诉状),经H公司当庭质证,明确认可了其真实性。这一“诉讼上自认”的事实,使得本案摆脱了单纯因判项表述引发的模糊性争议,为执行内容的最终明确提供了无可辩驳的基石。

法律性质辨析:以“自认事实”与“整体解释”双重路径锁定可执行性

      面对此类判项,司法实践已形成破解其“不明确”困境的成熟路径,本案事实完美契合相关规则。

       1. 当事人“诉讼上自认”使关键事实无可争议H公司对欠付881.38万元证据的真实性认可,构成具有完全法律拘束力的自认。该自认直接、具体地明确了判项中“欠付工程款范围”的最低额度,使得“范围”从抽象概念转化为不低于881.38万元的确定性事实。相较于一般案件中需从判决说理中推断,本案的确定性来源更为直接和牢固。

       2. “整体解释原则”下的执行内容明确化即便不考虑自认,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内容不明确如何执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司法实践共识,当“生效法律文书主文确定的执行内容不明确,但生效法律文书在事实认定及裁判说理部分中对有关给付内容已进行认定时,视为执行内容明确”。本案判决不仅在事实部分认定了H公司的连带责任,更通过前述自认锁定了责任上限。结合判项中“上述款项”明确指向的2,807,789.43元债务总额,执行内容已通过“判项(责任框架)+ 事实认定(责任成立)+ 当事人自认(责任上限)” 的完整链条得以确定。

       3. 自认金额完全覆盖债务,执行标的确定无疑形成无可辩驳的逻辑闭环:H公司自认的欠付责任最低额(881.38万元) > 本案判决确定的总债务(280.8万元)因此,H公司在本案中需承担的连带责任是全额、确定的,不存在任何需要另行诉讼或仲裁予以明确的事实障碍。

法律与规范依据:现行制度为顺利执行提供明确支撑

      针对“执行内容不明确”的普遍难题,现行规范体系已提供明确的操作指引,本案完全符合顺利执行的条件。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第十五条建立了权威的院内协调机制。根据该条,执行机构发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这为执行法院通过内部征询,将判决事实与判项结合以明确执行内容,提供了直接的制度通道。本案事实清楚,审判部门极易作出明确答复。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8]5号)第三条虽针对仲裁裁决,但其体现的“因内容不明确导致无法执行方可驳回”的审慎精神,对诉讼判决具有重要参考价值。本案情形远未达到“无法执行”的程度,反而因自认事实而高度明确,不符合驳回申请的条件。

      3. 地方法院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高院《通知》) 明确将“事实认定部分已作认定”视为执行内容明确的情形。本案正是此类情形的典型范例。

实务操作路径:债权人推动执行的策略与步骤

      作为债权人Z的代理律师,应主动、系统性地推进执行程序,化解可能出现的程序障碍。

      1. 立案准备阶段:制作《执行依据明确性说明》与《财产线索清单》

      在提交执行申请书时,核心附件应为一份专业的《关于本案执行依据明确性的法律意见》,以可视化方式(如逻辑关系图)展示“自认金额 > 判决债务 = 可执行”的闭环,并重点标注判决书中H公司自认的证据页及法院相关认定。同时提交《被执行人H公司财产线索初步清单》,引导执行法院将注意力从“能否执行”转向“如何有效执行”,展现债权人推进执行的决心与准备。

       2. 执行立案与实施阶段:主动沟通,援引规则

      若立案窗口或执行法官提出疑虑,应立刻口头并随后书面援引《立审执协调运行意见》第十五条,建议法院启动内部征询程序,并强调本案事实极为清晰,征询效率会很高。主动提议可由执行局先行采取财产调查与控制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精神,财产查控可与执行内容最终确定同步进行,以保障债权不因程序争议而丧失实现机会。

       3. 应对被执行人异议或法院驳回:坚定行使程序权利

       若H公司提出执行异议,答辩应锁定“禁反言原则”,指出其在诉讼中的自认是法院认定事实的基础,其无权在执行阶段无端推翻。若执行法院错误裁定驳回申请,必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坚决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结论与启示

     “Z诉T公司等案”揭示,对于“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这类判项,其可执行性并非真空中的理论争议,而应置于具体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中判断。当债务人通过诉讼自认等方式,使“欠付范围”这一变量转化为确定常量,且该常量足以覆盖债权总额时,所谓的“内容不明确”问题便已通过诉讼程序自身得以解决。

       司法机关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积极运用“整体解释原则”与“立审执协调机制”,避免陷入机械的形式审查。对于代理律师而言,则需在诉讼阶段即具备“执前视”思维,引导法庭对关键事实(如欠付金额)作出清晰认定或固定对方自认,并在执行阶段熟练运用现有规则,将生效判决确定的权利高效转化为真金白银的受偿。

      最终,破解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困扰,既依赖于制度的完善,更仰仗于法律职业共同体在每一个具体案件中,对事实的精细把握、对规则的娴熟运用以及对债权实现的执着推动。


扫一扫 关注微信公众号

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长沙 万达广场环球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