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的实践中,很多“老赖”受到某些律师点拨或自学法律,通过故意失联、躲避送达、拒接法院电话等方式制造“下落不明”的假象,导致刑事自诉程序陷入僵局。以往,确实很多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20条之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不予受理”,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拒执罪自诉程序的实效。
自2025年7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明确规定:“被告人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公安机关协助查找,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协助。”
该条规定明确了公安机关的法定协查义务,从根本上破解了因“找人难”导致自诉程序停滞的问题,彻底堵住了“老赖”借失联逃避罪责的法律漏洞。
作为律师,我们提醒:任何试图通过“玩消失”规避执行的行为,不仅难以得逞,反而可能加重自身的法律风险。债权人如符合自诉条件,可坚决通过刑事自诉推动案件执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新规的实施,为拒执罪自诉程序的实效性提供了坚实支撑,进一步完善了“切实解决执行难”的制度保障。
目前,我们已在凯里法院某拒执罪自诉案件中,依据新规向法院提交了《协查申请书》,申请对被告人进行查找。案件承办人明确表示支持,并将协调公安机关协助查找被告人下落。新规在实践中的适用效果值得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