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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让与担保实务问题总结
来源: | 作者:范才铁律师 | 发布时间: 47天前 | 47 次浏览 | 分享到:

一、法律性质与效力认定

1、区分与股权转让的关键

主合同存在:让与担保需依附于主债权债务关系,缺乏主合同则可能被认定为真实股权转让。

回购条款:让与担保通常约定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回购股权,而股权转让的回购多为商业安排。

权利限制:让与担保中担保权人的股东权利(如决策权、分红权)受限制,仅以担保为目的。

2、合同效力审查

流质条款无效:约定“债务不履行则股权归债权人所有”的条款无效,但清算条款有效。

公序良俗:涉及上市公司、金融机构的股权让与担保,可能因违反监管规定损害公共利益而无效。


二、股东资格与权利行使

1、内外效力区分原则

对外(第三人):以工商登记为准,保护善意第三人对权利外观的信赖。

对内(公司及股东):结合真实意思表示、实际出资、股东权利行使情况综合判定。

2、担保权人权利边界

有限权利:原则上仅享有监督权、知情权等非管理性权利,不得干预公司经营。

例外约定:若协议明确赋予部分管理权,需确保不违反公司人合性及股东信义义务。

三、担保实现与清算程序

1、实现路径

优先受偿权:担保权人可就股权变价款优先受偿,但不得直接取得股权所有权。

清算义务:需通过评估、拍卖等方式确定股权价值,避免流质风险。

2、破产场景处理

担保人破产:担保权人享有别除权,可就股权变价款优先受偿。

目标公司破产:担保权人作为名义股东,可能需与普通债权人平等受偿(除非证明其权利受限)。

四、责任承担与风险防范

1、名义股东责任

出资责任:原则上不承担抽逃出资等责任(《担保制度解释》第69条),但恶意串通除外。

第三人善意取得:若第三人基于登记外观善意受让股权,实际出资人仅能向名义股东追偿。


2、风险防控建议

合同条款:明确担保性质、清算机制、权利限制,避免条款歧义。

证据留存:保存主合同、资金流水、股东会决议等,证明真实交易目的。

登记与披露: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并向其他股东披露担保安排,减少内部争议。

五、典型案例裁判规则

1、股东权利限制:名义股东不享有决策权、分红权,但有明确约定除外(参考案例:(2020)京03民终5136号)。

2、清算优先权:债务不履行时需通过评估或拍卖实现担保(参考案例:(2018)最高法民终119号)。

3、对外效力优先:善意第三人基于登记取得股权,实际出资人不得对抗(参考案例:(2019)京01民终2736号)。

六、实务操作要点

1、尽职调查:核查主债权真实性、股权权属及公司其他股东知情情况。

2、协议设计:

明确约定“让与担保”性质及清算条款。

限制担保权人股东权利,避免被认定为真实转让。

3、争议应对:

主张让与担保时,需举证主合同、资金流向、回购条款等核心证据。

抗辩第三人善意取得时,需证明其明知或应知担保关系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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