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的程序中,债权转让人需向法院证明其在转让债权时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吗?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3执复81号执行裁定书裁判观点(注:该案入选中国法院2023年度案例——国家法官学院及最高院司法案例研究院编著)
不需要!理由如下:
1. 形式审查原则:执行程序中变更申请执行人时,法院应以形式审查为主,仅需确认债权转让过程合法、连续且各方无争议,无需审查债权转让是否侵害第三人利益等实体问题。
2. 无需额外证明:既往债权人在转让债权时,无需向法院证明其无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求此类证明会混淆“审执分离”原则,增加程序负担。
3. 债权转让的合法性:只要债权转让通过公告通知且符合法定程序(如书面确认),受让人即可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无需追溯原债权人的其他执行状态。
4. 救济途径分离:若债权转让侵害第三人利益,相关方应通过诉讼等实体程序解决,而非在执行变更程序中审查。

启发参考意义:
司法效率优先:强调执行程序的形式审查功能,避免因实体审查导致程序拖延,契合司法效率原则。
明确变更标准:为类似案件提供裁判指引,明确债权受让人变更申请执行人的核心要件(合法转让+书面确认),减少实务争议。
审执分离的实践应用:重申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界限,防止执行法院越权审查实体问题,维护程序公正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