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在今日头条上看到自称执行法官的某网友留言,其提出“案件能不能执行,关键看被执行人履行能力和履行意愿,而不是所谓的律师办案技巧”。我们认为这个观点是有问题的,现绝大部分执行案件,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是隐藏的,履行意愿肯定是抗拒的。因此,案件能不能执行,关键是要充分挖掘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客观证据,且证据充分与否,决定了被执行人履行意愿的强弱。另很多执行疑难案件,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与意愿已不重要,新增加的责任主体才是我们的执行目标。
在此需要特别强调的是,我们从未贬低执行法院或执行法官的工作,也从未夸大我们执行律师的功劳。执行法官与执行律师作为法律共同体,各自的角色、分工、职责均不一样。执行法官严格依法查控财产、依法采取执行措施、依法支持律师调查取证已无可非议。我在今日头条上的“连续九问”,这本非执行法官的职责,故绝不是指责执行法官不作为,而是强调执行律师确实有发挥价值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