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规定,大佬名下的皮包公司被执行了,但大佬不受丝毫影响,照样锦衣玉食,因其可以理直气壮的去举证证明以个人财产去消费,与被执行公司没半毛钱关系。根据该意见也产生一个疑问:大佬以个人财产去处理被执行公司的事务行不行?这似乎对被执行公司是有益的。另似乎还有一个立法空白,大佬名下公司众多,因其中一家公司被执行而限高,但因其他公司公事用其他公司财产高消费行不行?但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以及类推规则,参考上述意见的内在逻辑显然也是没有问题的。如此这般,只有把大佬拉下水,与公司一起承担法律责任,赢官司后才能顺利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