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首执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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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实务:强制执行中的“王思聪条款”


导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规定:解除限制消费措施的几类情形。人民法院在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有关人员申请解除或暂时解除的,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应予准许。

首执观点

Law

      如此规定,大佬名下的皮包公司被执行了,但大佬不受丝毫影响,照样锦衣玉食,因其可以理直气壮的去举证证明以个人财产去消费,与被执行公司没半毛钱关系。根据该意见也产生一个疑问:大佬以个人财产去处理被执行公司的事务行不行?这似乎对被执行公司是有益的。另似乎还有一个立法空白,大佬名下公司众多,因其中一家公司被执行而限高,但因其他公司公事用其他公司财产高消费行不行?但根据举重以明轻原则以及类推规则,参考上述意见的内在逻辑显然也是没有问题的。如此这般,只有把大佬拉下水,与公司一起承担法律责任,赢官司后才能顺利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