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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法人意志!最高法院(2019)2898号判例警示

在司法实践中,法人作为诉讼主体时,法律文书的签署形式往往成为争议焦点。最高人民法院在(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再审审查案中明确指出:法定代表人系法人意志的法定代表,未经其授权或追认的盖章行为可能构成无权代理。结合该案裁判要旨及司法实践,本文对法人诉讼文书的签署要求作如下分析。

一、实务痛点:仅有公章的法律文书效力存疑


在(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案中,法院认定黄海锋、汪建康虽持有公司公章,但未经法定代表人陆泽华授权签署《协议书》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明确“公章持有仅是代理权的表象,不能当然代表公司意志”。这一裁判逻辑在程序性文书中同样适用。


司法实践中已出现多起因法律文书未加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私章引发的争议:

1. 程序驳回风险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2022)京0118民初3312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皖0191民初986号案中,法院以起诉状未载明法定代表人签字为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2. 实体争议扩大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湘知民终281号案将“起诉状签署形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列为争议焦点,导致诉讼程序冗长。


3. 再审救济障碍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琼01民再19号案中,对方以起诉状签署瑕疵作为再审抗辩理由,增加案件不确定性。

二、法律依据:法定代表人签字系法定要件


1. 《民法典》第六十一条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未经法定代表人签署或授权,公章效力存疑。


2.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

法人诉讼必须由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由主要负责人代表。—— 程序性文书未体现法定代表人意志的,可能被认定为诉讼主体瑕疵。


3. 最高人民法院复函(法(经)函[1990]91号)

明确要求企业法人起诉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否则法院应责令补正。立案时效从补正后重新起算,可能延误诉讼时机。

三、风险防范:从签署形式到实质审查


结合(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案裁判规则,建议实务中采取以下措施:

1. 双重签署原则

法律文书应同时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私章),避免因“仅有公章”被质疑代理权限。


2. 授权文件的同步备案

若由他人代为签署,需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专项授权委托书,并明确代理事项及权限范围。


3. 历史签章的连贯性审查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对“黄海锋曾代签其他合同”的否定性评价,不得以历史签章行为推定概括授权。每份法律文书均需独立审查签章合法性。


4. 诉讼文书的补正预案

若发现签章瑕疵,应立即向法院提交法定代表人补签声明或授权文件,避免程序性驳回。

四、典型案例启示


(2019)最高法民申2898号案进一步强调:法人意思表示须通过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主体作出。即便经办人持有公章,若未经法定代表人明确授权且事后未追认,相关法律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效。这一裁判规则与程序性文书签署要求一脉相承——公章仅为形式载体,法定代表人签字方为意志核心。

结语


法律文书的签署形式绝非“技术细节”,而是关乎诉讼主体资格和程序合法性的关键问题。律师在代理法人案件时,应严格遵循“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双重标准,避免因形式瑕疵导致实体权利受损。唯有将程序合规与实体主张并重,方能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