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致使该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问题一:若在诉讼期间,被告的财产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给第三人,进入执行后查明其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能否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执行立案之前存在依行政命令被无偿调拨、划转财产行为的,不能适用《变更追加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追加被执行人,应通过另案诉讼,例如债权人撤销权诉讼处理。
问题二:国有企业之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完成股权划转工作是否属于行政命令?我们认为《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属于典型的国有企业之间依行政命令划转财产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政府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划转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该规定无异于直接确认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划转属于行政法律行为。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该条规定将无偿划转排除在国有资产转让之外,可见无偿划转不属于国有资产转让的形式。因此,国有产权无偿划转是行政法律行为。
问题三: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的证明标准如何确定?我们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一)因资金严重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原因,无法清偿债务;(三)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之规定,财产不能变现、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无法清偿债务的,可以认定为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