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一件案件查控到被告或被执行人现金或其他易于变现的资产,不在本次探讨的话题之内,除此之外,我们认为债权实现的最快路径就是和解或调解,但和解或调解的前提,债权人手里得有必要的筹码。
最近处理一件终本案件,该案曾已追加唯一股东为被执行人,但分文未得,且被执行人已注销。我们接手后,直接另案起诉了该公司的所有历史股东,并申请了财产保全,但未能查控到任何资产。在诉讼期间,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主动联系我方,因历史股东给其施压而欲求和解,提出愿意支付本金。但我方委托人以该案付出了巨大成本,让步空间极小,不同意对方和解方案。我们多次向委托人释明,若坚持不让步,这个案件时间必定漫长,且最终大概率也难以有效执行。现如今,这个案件我们一审胜诉,但其中某一股东以被冒名注册公司为由提起上诉,发回重审、司法鉴定……回款将遥遥无期。
曾办理一起案件(五年前),我们查控被执行人的到期债权,经妥协让步谈判,最终与次债务人达成和解,后次债务人遇到债务危机,尚有30%尾款无法支付。我们后寻求机会又与另一个被执行人达成和解,最终回款结案。这个案件若没有连续的和解,至今也未必回款。
法院案多人少矛盾日益突出,尤其是大城市的法院,一件案件从立案、开庭、判决、执行,得一年时间打底;若存在二审,还得增加一年半载。即便到了执行,若未能采取有效的措施,大概率又是终本结案。因此,我们认为,一个案件无论处在哪个阶段,债权人及代理律师务必寻求机会,没有机会必须创造机会,以期和解或调解而迅速实现债权之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