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反复证明,很多执行终本案件,通过深挖深查后,债务人在诉前、诉中甚至执行期间都存在转移资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故财产保全非常重要,但财产保全也具有很大弊端,因很多法院仅在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予以保全。鉴于此,诉讼阶段必须贯彻执行思维,不仅要想办法增加责任主体,还要查清楚被告的财产状况;执行阶段必须复盘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状况,转移财产必定会留痕,追踪调查需要专心、用心、细心、耐心、恒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
《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的通知
编者按:
实践反复证明,很多执行终本案件,通过深挖深查后,债务人在诉前、诉中甚至执行期间都存在转移资产,趋利避害是人的本性,故财产保全非常重要,但财产保全也具有很大弊端,因很多法院仅在债权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范围内予以保全。鉴于此,诉讼阶段必须贯彻执行思维,不仅要想办法增加责任主体,还要查清楚被告的财产状况;执行阶段必须复盘被执行人所有财产状况,转移财产必定会留痕,追踪调查需要专心、用心、细心、耐心、恒心。
诉讼财产保全仅以申请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作为查控范围,在一定程度上架空了财产保全制度功能,为后续执行难、衍生诉讼造成诉累埋下隐患。每个地方,甚至每个法院操作不一样,因此,选择管辖法院至关重要,对于债权人来说,做好财产保全是成功的一半。该粤高法【2024】17号新规,在广东省内统一了标准,学习掌握,何去何从,心里有数。
以下是《通知》全文:
全省各中级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规范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办理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法院执行局。
为进一步规范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网络执行查控工作,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第二款和第十一条的规定,现就执行保全裁定中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使用通知如下:
一、下列案件申请保全人向法院申请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保全人财产的,应予准许。
(一)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赔偿的;
(二)人民检察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涉及损害赔偿的;
(三)因见义勇为遭受侵害请求损害赔偿的。
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对符合上述情形的,作出说明后交由执行部门办理。
二、其他民事案件的申请保全人申请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财产的,须提供查询的财产线索、持保全裁定书,向执行部门提出申请,执行部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办理。决定准许的,以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作为查询范围。
三、执行部门对于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到的被保全人
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相关规定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财产保全办理情况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保全裁定的部门、当事人书面反馈、告知。
四、作出保全裁定的审判部门、负责实施的执行部门均应对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的财产信息严格保密。对与申请保全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无关的财产信息及非保全范围内的信息不得披露或泄露。
五、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