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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天壤之别:从我们近期办理的一起案件看“被股东”的风险
来源: | 作者:范才铁 | 发布时间: 7天前 | 13 次浏览 | 🔊 点击朗读正文 ❚❚ | 分享到:


我们团队近期处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A公司起诉B公司,要求返还多付的工程款。官司赢了,执行时却发现B公司早就空了。一查才知道,2012年B公司增资300万,验资第二天钱就被转走了——其中75万进了股东老贺的账户,225万进了股东老洪的账户。


老贺一听要追他的责,大呼冤枉:“我根本不知道自己是股东!是老洪骗了我的身份证去登记的,银行开户也是代办人弄的,和我没关系!”


问题来了:老贺到底是“被冒名”还是“被借名”?


别小看这一字之差。冒名,不担责;借名,就得掏钱。


一、一堵墙,隔开两种股东


最高法院的入库案例(2024-08-2-262-001)说得明明白白:


冒名股东:完全不知道自己的名字被拿去注册了公司,从头到尾没有当股东的意愿。这种情况下的“股东身份”,是别人强加给他的,法律不认。


借名股东:知道别人在用他的名字,或者说同意了。那好,既然知道,外面的人看工商登记写着你的名字才和你公司做生意,现在出了问题,你说你不知道?对不起,按照“谁登记谁负责”的原则,你得担着。


一句话:知不知道,是关键。


二、看起来挺像,怎么分?


被追责的人,通常都会说这三句话:


“工商材料上的字不是我签的。”


“身份证是被他们骗走的。”


“银行账户不是我开的,钱不是我动的。”


法院怎么看这些说法?


先说签字。 入库案例讲得很清楚:代签很常见。字不是你写的,不代表你不知情。不能光凭这个就说自己是冒名的。


再说身份证。 身份证是你主动给的(比如因为工作、亲戚关系),还是被偷的?如果是主动给的,那对方拿着它去办事就有了一种“合理的解释”,你的“被冒名”说法就更难让人相信了。老贺自己都说了,2010年起就跟着老洪干活,是老洪的雇员。雇主拿着雇员的身份证,这来源就说得通。


最后说钱。 老贺的账户是那75万最后流进去的通道。如果账户全程被别人控制着,这种控制状态,是背着他干的,还是他默许的?他得给出合理解释。


三、最要命的动作:转让股权


本案最让老贺说不清的一件事是:


2014年,他知道自己是股东了。他做了什么?没有报警,没有去工商局投诉,而是找了老洪,签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把自己的股份“卖”回给了老洪。

法官看到这个动作会怎么想?


你要转让一个东西,前提是你得拥有它。你以股东的身份处分了股权,就说明你已经认了自己是股东。


一个真正无辜的冒名者,第一反应一定是“我要撤销这个冒名登记”。而老贺选了“把股份转回去”。


江苏高院2024年的一个典型案例也印证了这一点:借名股东事后把股权转来转去,法院认定这就是对自己股东身份的“认可”。


附:类案裁判规则速查表

四、给所有人的提醒


如果你是被追责的人(股东):


身份证别乱借。一旦发现自己的名字被冒用去开了公司,要立刻固化证据——对材料上的签名申请鉴定;马上报警,并找市场监管局要求撤销登记;不要以股东身份去转让股权。这些是未来证明你“确实不知道”的关键证据,沉默和错误行动会害了你。


如果你是讨债的人(债权人):


别光盯着工商材料上的签名看。要挖出股东和公司、股东和股东之间有没有雇佣、亲戚这些“内部关系”,更要查他有没有以“股东”的身份行使过权利(特别是处分过股权)。这些才是打掉“冒名”抗辩的有力武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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