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本刚出版不久的法官培训教材,竟仍在沿用十年前已过时的司法观点,与最高法院最新裁判精神完全相悖。
近日,一本名为《执行案件办理实务》的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正式出版,作为指导全国法官审判执行工作的重要参考。
该教材在“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的疑难问题”一节中,仍然主张非金融机构受让金融不良债权后,应参照《海南座谈会纪要》精神,自受让日起停止计算利息。
这一观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在2025年5月27日作出的(2025)最高法执监72号裁定中明确指出的“《海南座谈会纪要》应严格限定适用范围,非金融机构受让一般不良债权后有权继续计息”的裁判要旨,形成了鲜明且直接的对立。
一、教材沿用陈旧观点
《执行案件办理实务》教材中引用了最高人民法院(2013)执他字第4号答复函,认为“非金融机构受让经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融不良债权能否向非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受让日后利息的问题,应当参照《海南座谈会纪要》的精神处理”,并进一步解释为“受让日之后不再计付利息”。
这一表述,将一份发布于2009年、旨在解决特定历史时期政策性不良债权处置问题的会议纪要,无限扩大其适用范围,试图将其“普适”于当前完全市场化运作的商业性不良债权转让案件。
教材编写者似乎忽略了,司法实践早已发生深刻转向。十年前针对个案的请示答复,能否“放之四海而皆准”?



二、最高原最新定调
就在教材出版的前后,最高法院通过(2025)最高法执监72号执行监督案,给出了清晰而坚定的回答:不能!
在该案中,债务人绍兴市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主张,其债权于2014年转让至非金融机构后应停止计息。最高法院审查后明确驳回其申诉,并作出了几点至关重要的认定:
1. 严格限定适用范围:《海南座谈会纪要》是对“特定范围内”的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确立的特殊处置规则,仅适用于1999-2000年政策性剥离及2004-2005年为配合银行股改而剥离的不良债权。
2. 否定答复函普适性:明确指出(2013)执他字第4号答复“系对湖北高院针对个案的答复”,所涉债权本身属于《纪要》特定范围,因此该答复“对本案不具有指导意义”。
3. 维护生效文书既判力:只要罚息、复利等内容已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债权受让人不论是否为金融机构,均有权全额主张,所谓“金融机构专属权利”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
这一裁判,彻底厘清了《海南座谈会纪要》的历史性、政策性边界,坚决遏制了实践中部分债务人滥用“停息规则”以逃脱债务、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

三、观点对立的背后
教材观点与最高法院最新裁判的冲突,并非简单的学术分歧,其背后是两种司法理念的碰撞:
教材观点背后,可能隐含着对“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这一历史政策目标的僵化延伸,试图将特殊时期的保护性规则,机械地套用在当前市场化、多元化的不良债权交易中。
而最高法院的最新立场,则鲜明体现了 “平等保护各类市场主体产权”、“尊重生效法律文书既判力”以及“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处置债权债务” 的现代司法理念。
当不良资产处置已从政策性任务全面转向市场化业务,当交易主体早已不限于四大AMC,仍抱守十几年前为特殊历史问题“开小灶”的规则,无疑会扭曲市场定价机制,打击社会资本参与不良资产重组的积极性,最终损害的是整个金融债权市场的稳定性和公信力。
四、过时指引的现实危害
一本面向全国三十余万法院干警的权威培训教材,出现如此明显且严重的观点滞后,其潜在危害不容小觑:
其一,误导司法裁判。一线法官,特别是年轻法官,可能信赖教材的“权威性”,在审理或执行类似案件时,沿用已遭最高法院最新判例否定的规则,导致“同案不同判”,甚至作出错误裁判。
其二,加剧市场混乱。债务人或其代理律师可能援引教材观点作为“尚方宝剑”,在诉讼或执行程序中提出无理抗辩,人为制造纠纷,增加债权人实现债权的成本和不确定性,扰乱不良资产二级市场的交易秩序。
其三,损害司法公信。当社会公众,尤其是法律从业者,发现最高法院的裁判与最高法院组织编写的教材“打架”时,难免对司法标准的统一性和司法知识的更新机制产生疑虑。
五、反思与呼吁
全国法官培训统编教材的编写,本意是总结审判经验、统一裁判尺度、提升司法能力。其内容必须紧跟立法动态和司法实践的最新发展,尤其是要准确反映最高法院的最新裁判观点和司法政策导向。
我们呼吁,有关部门应重视此问题,尽快对教材相关章节进行勘误或补充说明,明确以最高法院最新裁判观点为准。同时,广大法律从业者,尤其是法官、律师,在实践中应直接依据生效法律法规和最高法院的最新权威判例,对教材内容保持审慎的参考态度。
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司法的权威源于公正。一本好的教材,应该是指引法官通向公正裁判的“导航仪”,而非停留在过去的老旧“地图”。及时更新,方能不负“统编”之名,不负法治之期。
在金融不良债权处置日益市场化、法治化的今天,清晰、稳定且符合商业逻辑的规则,才是保障交易安全、盘活金融资产、化解债务风险的真正基石。 任何试图将历史特殊政策无限制延伸的做法,都将被活跃而向前的市场实践所抛弃,也终将被坚定维护法治统一和公平正义的司法裁判所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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