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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困局:当司法者成为正义的“路障”
来源: | 作者:范才铁律师 | 发布时间: 今天 | 5 次浏览 | 分享到:

“我们提供被执行人分公司账户,承办人却要求我们举证被执行人利用该账户规避执行,而对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视而不见。”

“我们启动拒执罪自诉,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或签发律师调查令,却被明确告知‘法院在自诉案件中无权调查取证’!”

“我们取得股东抽逃出资的铁证,依法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承办人却说‘案件终本了,不得申请追加,另行起诉吧’。”

“欲查股东抽逃出资?许多法院只允许查起诉后甚至执行立案后的财产线索。”

“网络查控反馈结果,常被视为‘国家机密’,代理人欲知被执行人资产全貌?难于登天!”

这些并非虚构的戏剧冲突,而是真实发生在我们法律实践中的切肤之痛。当执行者偏离法定轨道,不仅令当事人维权步履维艰,更在无形中侵蚀着司法的尊严与公信力。

一、法律明文竟被“视而不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早已明确,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直接管理的责任财产不能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执行该法人分支机构的财产。执行人员却要求额外证明“规避执行”,无异于对法律条文的自我加码,为推诿塞责设置法外门槛。这种对明确规则的忽视,非但不是严谨,反而显露出对职责的怠慢。

二、拒执罪自诉中的“无权”迷思

当债权人千辛万苦启动拒执罪自诉程序,却因证据瑕疵受阻,法院竟以“无权调查”为由拒绝协助——此论何其荒谬!《刑事诉讼法》赋予自诉人申请法院调取证据的权利(第三百二十五条)。法院在此类案件中放弃调查权,实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令拒执罪的自诉渠道形同虚设,大大削弱了法律对拒不执行行为的威慑力。

三、终本岂是权利“终点站”?

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仅意味着因当前无财产可控而暂时中止,绝非实体权利的消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明确要求终本后“发现财产线索需及时恢复”。发现股东抽逃出资这一关键线索,正是恢复执行、依法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一句内部规定“终本不得追加”的搪塞,粗暴截断了债权人依法救济的通道。

四、财产查询的“时空枷锁”

“只许查起诉后财产”的潜规则,将债权人置于严重的信息劣势。股东抽逃行为往往发生在诉讼前甚至经营过程中。法律要求“谁主张,谁举证”,却不赋予债权人调查关键证据(如历史银行流水)的有效手段,无异于在程序上剥夺了债权人证明抽逃事实的可能性,使法律赋予的追索权沦为空中楼阁。

五、信息壁垒筑成“执行机密”

将网络查控结果视为“国家机密”,严重背离信息公开原则。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对代理人保密,既剥夺了代理人的知情权与有效监督权,更让债权人无法全面评估执行可能性并制定策略。这种不必要的信息壁垒,极大阻碍了执行效率,甚至为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

执行之难,有时难在财产无着,但更令人心寒的是难在规则被架空、职责被虚置、权利被漠视。当执行者自身成为法律畅通执行的“梗阻”,司法正义的根基便面临动摇之险。

破解执行困局,不仅需要制度的完善,更需执行者重拾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以“如我在诉”的同理心,拆除自设的障碍,让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权利,真正从纸面走向现实——这不仅是债权人的渴盼,更是司法公信力重建的必经之路。

当执行者成为正义的守护者而非路障,法治的暖流才能最终抵达权利干涸的角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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